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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黄越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外国语学院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外国语学院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根据教育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等问题,开展创新性教学研究和实践。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管理员。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校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六条 为促进我我院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优秀人才,外国语学院有计划、有重点地申报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二高一优”的原则。即实验室建设坚持高水平校内实践基地、高水平研究平台、优秀行业实验室的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拨发及配套经费应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在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管理员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创新的新型教学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和外国语学院的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外国语学院可申请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三条 外国语学院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外国语学院组织论证后,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核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由外国语学院推荐,学校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管理员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 ,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外国语学院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人,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外国语学院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要予以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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