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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会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周益人 2016-11-23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和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发展,根据省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的范围:在职在岗工会会员。

第三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的原则:重点照顾有重大、特殊困难的教职工,适当兼顾有一般困难的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教职工;

(二)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重病,个人承担医疗费较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

(三)本人收入低,父母生活无法自理;子女抚养、读书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教职工;

(四)因受灾害和重大意外,生活发生困难的教职工;

(五)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教职工。

第五条 困难补助标准

视当年工会福利费用情况而定,但补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人。

第六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交分工会;

(二)分工会全面掌握教职工困难情况,根据教职工实际情况签署意见上交院工会;

(三)院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做出补助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工会主席审批;

(五)教职工凭审批单到院工会领取困难补助;

第七条 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三)工作不认真负责且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四)因购(建)房屋或个人不当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五)遇特殊事故而去世,由有关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