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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实施办法

供稿人: 责任编辑:周益人 2017-11-23 点击次数:

一、适用范围:在本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互助保险的所有在职教职工和已退休的老同志。

二、报销比率:教职工因疾病住院,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个人自付”和应付“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均按80%比例报销。

三、不予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

(一)艾滋病、职业病及其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与门诊有关的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急诊门诊费用等)。

(三)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例如:生育)。

(四)在非定点(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报销、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程序

(一)参保患者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收款收据交由人事处医保管理人员审核,出具《教职工因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二)人事处将经审核的《教职工因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收款收据交由工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复核。

(三)复核后交工会常务副主席、工会主席审批。

(四)复核、审批票据送交财务处支付。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会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