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财教发〔2025〕27号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场规则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考风,促进学风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财校发〔2025〕5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参加国家或省级水平等级考试,还必须携带准考证(外国籍考生可用护照)。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该生以旷考处理。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后,如实填写考生签名表。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生应在答题纸上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和答案。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将本人班级、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和答卷规定位置上,未填或填错的,考试成绩记零分;不得在试卷和答卷上作其他任何标志。试卷上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且无法辨认原书写字迹的,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四条 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考生签名表、试卷上的班级、姓名等必须完全相同,凡不一致的,一律按“代考”处理。
第五条 考生除身份证件和考试用品外,其它个人物品按监考老师要求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禁止考生随身携带移动通讯设备(手机等)、平板电脑、耳机(外语听力耳机除外)、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必须关机且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将所携带的书籍、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设备等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并清理自己的座位。开考后若发现座位上、抽屉内有笔记本、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平板电脑、耳机(外语听力耳机除外)、智能手表、纸张、书籍等物品,不论抄袭与否,一律以舞弊处理;考试时不得使用自备的草稿纸。开卷考试中,考生只允许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进入考场,不得传递或借用他人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考生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印刷不清可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其它问题。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互相交谈,不得偷看或抄袭,不得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示意或对答案等,不得为他人偷看提供条件,不得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以舞弊处理。
第八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考生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如确有特殊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准许,且在监考人员陪同下才能离开考场;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舞弊处理。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并迅速离开考场。对拖延交卷或考试时间结束时偷看抄袭的,监考人员有权收缴试卷,当场宣布试卷作废,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九条 考生完成考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闹。
第二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教务和监考人员)应当场要求学生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如拒不改正,可终止其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在课程考试中,将书包、资料等物品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姓名、学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8.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9.私自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物品;
10.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有以上违纪行为而又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考试时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2.在考试正式开始前,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3.互换考试试卷;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6.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作业本、纸条等文字资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衣服中;
7.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8.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9.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0.考生完成考试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喧闹,情节严重;
11.加入作弊群并参与了作弊行为;
12.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3.因考试违纪、作弊被处理,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老师处理,态度恶劣,谩骂、侮辱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老师的;
4.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
5.使用伪造的或变造的证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尚未产生实际后果的(伪造身份证参加考试的,还另报公安机关处理);
6.携带通讯设备进考场,情节轻微,未产生实际后果的;
7.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产生实际后果;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卷或答案牟取利益;
4.组织、参与集体考试作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班级、姓名、学号以及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载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2.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并要求拟受处分的学生在记录上签名。由教务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规则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毕业班学生有上述违纪、作弊行为且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均按本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