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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会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及家属去世后吊唁慰问的补充规定

供稿人: 责任编辑:周春花 2020-06-10 点击次数:

湘财院校发〔2020〕44号

为了规范学校工会会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办理及家属去世后吊唁慰问工作,根据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院发[2014]74号“关于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和教职工父母去世吊唁的规定”中“二、教职工配偶、父母亲逝世的吊唁及慰问第2款”调整为“工会会员或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在湖南省外逝世的,学校不派员、不派车前往吊唁,分别由校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慰问并委托本人以学校名义送花圈两个,学校发给慰问金(含花圈费用)1000元”。

二、工会会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学校给予2000元慰问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