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单数)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分管教学和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任期四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或辅修学士学位)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4.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的有关决议,受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
5.收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九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者;
5.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含)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55分(含)以上。
第十条 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个人三等奖(含)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或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者;
(4)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或专业译文1篇以上,字数超过3000字,且为第一作者;
(5)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5名或集体比赛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或外语成绩不符合要求,也不符合第十条相关条件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或外语成绩经过考试,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结业生在修业年限内回校修满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一般不补授学位。但如结业生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在二门(含)以内,且大学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在1.8以上(含),不及格课程在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试后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申请补授学位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批表”(附表2),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达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参照本细则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品质恶劣而受到法律惩处者;
2.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在毕业前两周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专业能力获取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审核,分专业汇总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召开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议专题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事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1/2以上通过为有效,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后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典礼上宣布,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出现差错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另制订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由校长批准执行。其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