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处(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纪检监察处选派)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学生转学工作。
第二条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学生本人填写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
2.因患病转学的须提供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原始病历、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教务处公章;
3.学生本人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第七条 教务处是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转学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转出工作流程
1.转出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对学生的转学资格予以初审;
2.教务处对转出学生的申请予以复审,签署意见;
3.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4.学校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6.学校将批准同意转出学生的转学备案登记表交学生提交到拟转入学校,并由拟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二)转入工作流程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2.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3.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4.学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转学学生转学申请,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5.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经过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转入的转学备案登记表报省教学厅备案(确认);
7.学校通知批准转入学生报到;
8.学生凭教务处报到通知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高校正式发文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 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由转入和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 学校接受学生转学材料的时间为每学期放假前的一个月内,并于放假前统一提交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完成审核,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填写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由学校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学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1个月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