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特别说明的除外)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广大教职工产出更多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计算的教职工科研成果用于核算教职工(个人)科研分、学校与二级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它科研管理。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从调离之日起产生的科研成果不予计算科研成果;但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后取得的成果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可以计算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核算范围包括教职工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名义主持的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的教材、授权的专利、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及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
外聘专家及共建基地、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的校外专家,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奖励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考核采用计分制,科研成果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参与计算的科研成果应是申报者未曾申报并且及时、准确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科研处复核认定的成果。
第六条 同一科研成果成果的计算按就高原则进行,不重复计分(第二章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前期已按低档次给予了计分,则只补计其与最高档次分的差额。
第七条 团队科研成果若在第二章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科研成果分配系数表在成果完成者之间分配科研工作量。所谓团队科研成果主要是指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转化及其他团队科研成果。
表1 科研成果分配系数表
成果完成者排序 成果完成者人数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1 | 1 | |||||
2 | 0.6 | 0.4 | ||||
3 | 0.5 | 0.3 | 0.2 | |||
4 | 0.4 | 0.3 | 0.2 | 0.10 | ||
5 | 0.4 | 0.3 | 0.2 | 0.05 | 0.05 | |
6 | 0.4 | 0.3 | 0.15 | 0.05 | 0.05 | 0.05 |
说明:(1)科研成果(不含国家级奖励)的科研分计算到第6位完成者为止,排位第7及其后的完成者均不计分。(2)国家级奖励按有效名次排在第7及以后的均按0.05的系数计算科研分。 |
第八条 教职工科研成果的单位分值绩效标准根据学校当年度绩效分配情况确定。
第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一经核实,学校将撤销其科研成果、追回已发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及其计分标准
表2 科研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级 别 | 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
省部级以上 项目分值 (分/项) | 国家级 | 90 | 45 | 35 |
省部级 | 15 | 9 | 1类:5 2类:2 | |
厅局级 | 1类:2 2类:1 |
1.项目主持(依托)申报单位必须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
2.科研项目是指附件1列举的项目。
3.项目主持人可以根据贡献大小将项目科研分合理分配给参与者,但必须在申报科研成果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或所有参与人签字的分配协议,书面申请或者分配协议中必须包含详细的分配方案。否则,只计给项目主持人。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及其计分标准
表3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期刊级别 | 权威期刊 | 一类期刊 | 二类期刊 | 三类期刊 | 四类期刊 | 五类期刊 |
分值 | 70 | 25 | 15 | 7 | 3 | 1 |
1.学术论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或报纸上,期刊、报纸的分级以附件2为准。
2.期刊学术论文的字数必须在四个版面以上;若期刊学术论文字数少于四个版面,则一律不计分。报纸学术论文的字数在2000字以上,则按我校认定的报纸等级计分;报纸学术论文字数在1400字至2000字之间,则降一等级计分;少于1400字的报纸学术论文一律不计分。
3.发表在国内外各种增刊、专刊、特刊上的论文,一律不计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4.所有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论文,其科研分只计给论文的第一作者,若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则第一作者按论文分值的100%计分,若第一作者的第二署名单位为我校则第一作者按论文分值的50%计分,且只计分不奖励。第一作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将论文科研分合理分配给其他作者,程序要求按照第十条第3项进行。
5.教职工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对我校教职工计科研分,计算到第二作者为止,系数如表4,未在表4列出的其他情况均不计分(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我校必须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中文三类以上期刊的通讯作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按论文分值的50%计分,中文一类期刊的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可在职称评审时视为一篇中文三类期刊。
表4 教职工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发表论文分配系数表
作者 | 系数 | |
一个作者 | 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 | 1.00 |
第二署名单位为我校 | 0.50 | |
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且 第二作者非我校教职工 | 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 | 1.00 |
第二署名单位为我校 | 0.50 | |
第一作者非我校教职工且 第二作者为我校教职工 | 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 | 0.30 |
6.教职工与我校在读学生合作发表的论文,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且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为论文第一署名单位的,教职工科研成果全额计算。
7.国际期刊上发表有通讯作者的论文,按以下方式计算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人员合作发表的通讯作者论文,我校必须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
(1)若第一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是我校的同一人,或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且第二作者非我校教职工,我校列为论文第一署名单位的,计分系数为1.00;我校列为论文第二署名单位的,计分系数为0.50。
(2)若第一作者非我校教职工,但第二作者为我校教职工,我校列为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的,如果论文等级为中科院一、二区,则计分系数为0.5。
(3)若第一通讯作者(仅限第一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不是同一人(第一通讯作者是我校教职工,而第一作者不是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的中科院一区论文计分系数为0.60;中科院二区论文计分系数为0.5。其他不再计算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及其计分标准
表5 学术著作类别系数
类 别 | 分值 | |
出版社 |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 | 25 |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且著作字数30-40万(含)字以上 | 15 | |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且著作字数20-30万字 | 10 | |
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其它出版社 | 6 |
1.学术著作包含专著、编著和译著三类。
专著是指作者根据某一专业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专业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包括专著(独著)、专著(合著),独著专著是指由一名作者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合著专著是指由2名或2名以上作者共同完成的学术专著。学术专著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
(1)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2)书封面标注有“著”字样;
(3)著作内容必须是作者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
基础论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性理论著作,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
技术理论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理论著作。
应用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社会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社会科学的理论著作。
译著是指将学术著作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而产生的新图书,包含学术专著翻译、文学翻译、典籍外译三种。
2.学术著作必须在前言或后记或作者简介中体现出作者单位是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否则,不予计算科研成果。
3.学术著作的字数必须在15万字以上。
4.再版或重印的学术著作不再计算科研成果。
5.学术著作科研分按科研成果成果分配系数表在作者之间进行分配。我校作者可以对自己所得科研分进行再分配,程序要求按照第十条第3项进行。
第十三条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计分标准
表6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类型 | 发明专利授权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分值 | 5 | 1 | 1 | 1 |
1.只对职务专利、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科研成果,非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一律不计算科研成果。
2.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为准,所获专利必须以我校为唯一专利权人(合作申请的发明专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按60%计分,其余不计分)。计算机软件以国家版权局公报为准,计算机软件必须以我校为唯一著作权人。
3.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研分按科研成果分配系数表在完成者之间进行分配。完成者可以对自己所得科研分进行再分配,其程序要求按照第十条第3项进行。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计分标准
1.社会科学成果转化计分标准
(1)社会科学成果采用及领导批示
表7 社科成果采用及领导批示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采用单位等级 | 分值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采纳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 | 70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四部门的党和国家业务主管领导肯定性批示 | 35 |
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纳或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得到国家相关部委肯定性回复 | 12 |
各部委和省委业务主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改革办)采纳的研究报告 | 9 |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业务主管领导肯定性批示、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成果文库》、教育部《专家建议》《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采纳的研究成果 | 4 |
厅级部门(各厅、委、局)出具采纳证明的研究成果 | 3 |
备注:被采纳的研究报告,需提供成果原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如主要领导批示、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等,具体明确采纳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对于仅作原则性意见,或只是转送阅文批示的研究报告,不计算科研成果。 |
(2)论文转载、复印
表8 论文转载、复印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类 型 | 分值 |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转载字数≥5000字 | 25 |
《新华文摘》(数字版);被《中国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字数5000字左右 | 18 |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转载字数≥2500字 | 7 |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红旗文摘》全文转载 | 5 |
被《中国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字数<2500字); | 3 |
被《当代中国史研究》《党的文献》转载 | 2 |
省社会科学成果鉴定为国内、省内领先等级的按三类期刊计算科研分(但不认定为三类期刊成果),鉴定为先进的按四类期刊计算科研分(但不认定为四类期刊成果)。
(3)同一项成果转化可重复计分,但在职称评审中按照就高原则只计一篇。
2.自然科学成果转化计分标准
(1)职务专利、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中,学校分成部分,按每万元3分计分。
(2)研究技术成果在各级政府部门推广使用(无法用货币衡量),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各厅局、地市级政府部门每项3分,中央各部委、局、省级政府部门每项5分,国务院每项10分。
(3)我校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制定,国际标准每项15分,国家标准每项10分,地方标准每项5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中国标准分类(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认定。
我校参与外单位制定的标准,按相应分值的1/N计算(N为我校在制定单位排序中的序号,以正式发布的行文为准),分值由我校的最高排名人负责分配。
3.转化的科研成果须注明完成者姓名与完成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4.转化成果的科研分按科研成果分配系数表在完成者之间进行分配。我校完成者可以对自己所得科研分进行再分配,其程序要求按照第十条第3项进行。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及其计分标准
获奖成果的科研分按科研成果分配系数表在完成者之间进行分配。我校完成者可以对自己所得科研分进行再分配,其程序要求按照第十条第3项进行。
表9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获奖类别 获奖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国家级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 200 | 150 | 100 |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 90 | 60 | 45 | |||
国家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 | 35 | |||||
国家创新团队奖 | 100 | |||||
教育部级成果奖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 / | 60 | 50 | 35 | / |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10 | 6 | 4 | / | ||
其他部委成果奖 | 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其他部委(须盖部委公章 | 5 | 3 | 1 | ||
省级成 果奖 | 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 / | 35 | 25 | 20 | / |
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 | 20 | |||||
湖湘智库研究“优秀成果” | 10 | |||||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 | 12 |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术类、应用类) | / | 35 | 25 | 20 | / | |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5 | 4 | 2 | / |
注:其他部委成果奖只给分,不给奖励。
第十六条 横向课题及其计分标准
横向课题按照入账经费计分,具体计分采取阶梯计分规则如下:
1.20万元(含)以内,按5万元/分计;
2.20-50万元(含),按10万元/分计;
3.50-100万元(含),按25万元/分计;
4.100-200万元(含),按50万元/分计。
5.200万元以上,按100万元/分计。
横向课题对应各级各类纵向课题的规定参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湖财校发〔2024〕122号)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 学科、平台和学位点及其计分标准
学科平台、学位点主要是指我校省级应用特色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教育厅、科技厅)研究基地、省级创新团队及新增硕士学位点。上述学科平台、学位点负责人转让的不再计分;在建设周期内只计一次分数。
表10 学科、平台及硕士学位点计分标准
学科、平台及硕士学位点 | 分值 |
省级应用特色学科 | 新增:15分(负责人5分) 原有:5分(负责人3分)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新增:15分(负责人5分) 原有:5分(负责人3分) |
省级(教育厅、科技厅)研究基地 | 新增:15分(负责人5分) 原有:5分(负责人3分) |
省级创新团队 | 新增:15分(负责人5分) 原有:5分(负责人3分) |
新增硕士学位点 | 新增:40分(负责人不超过7分,方向带头人不超过4分,剩余由其他成员分配) |
第三章 科研成果计分程序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每年核算1次,核算工作于当年12月份完成。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核算程序
科研成果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初审并上报,科研处复审,复审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交由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1)科研成果申报者提交成果证明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报者须将科研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学院登记,不按时举证登记的不予核算科研成果。当年无法报送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补报并参与下一年度的科研成果计分。
科研项目须提交申请书、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结项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学术论文须提交论文期刊、论文收录证明、论文转载或复印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学术著作、教材须提交原件;专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计算机软件须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科成果被采用须提交成果及加盖成果采用部门公章的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社会科学成果被领导肯定性批示原则上须提交载有领导批文及签字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成果要报刊载须提交要报原件和复印件;自然科学成果转化须提交成果转化、推广证明文件及相关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成果获奖须提交成果及其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学院初审。学院收齐本单位所有材料后,首先将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成果原件进行核对,务必使两者信息保持一致;然后进行核算汇总并由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签署初审意见,最后交由院长审核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连同成果原件1份、成果复印件1份送交科研处;成果复印件1份留学院存档。
初审材料差错率超过30%的,科研处不予进行复核,影响二级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核算的,后果自负。
(3)科研处复核。科研处专干进行初审,汇总、核实申报材料并根据本办法计算科研成果。科研处主管副处长复审、处长终审加盖科研处印章。
(4)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5)公示、调整、确认科研成果。
(6)退回原件,科研处将一份复印件和科研成果汇总表存档,作为教职工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个人)科研成果绩效的计算
科研处在科研成果基础上按以下公式计算教职工(个人)科研成果绩效:
教职工(个人)科研成果绩效=教职工(个人)科研分总和×单位分值绩效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计算中,若有未尽事宜或争议问题,则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处理: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科研处拟定解决方案、学术委员会审定。若仍有异议,则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学艺术作品的科研成果计算办法另行制定,发表在光盘版期刊上或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运用“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持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档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由以上部门进行收集并完善。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项目分级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认定的期刊、报纸目录
附件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项目分级表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型 | |
纵向科研项目 | 国家重大 | 国家自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自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国家重大项目 |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
国家重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 | ||
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部、发改委各类重点项目 |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国家重点项目 | ||
国家一般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专项工程、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 ||
除国家重大和国家重点所指项目之外的科技部各类项目 |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国家一般、青年基金项目 | ||
省部重大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教育部重点项目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他专项项目 |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 ||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大项目 | ||
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项目(见备注) |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以申请书为准) | ||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校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 | ||
省部重点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教育部青年项目、港澳台研究专项 | |
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大课题 | ||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 | ||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 | ||
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项目(见备注);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
湖南省重点理论研究任务“揭榜挂帅”项目(校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 | ||
省部一般 1 类 | 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课题 | |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项目 | ||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其他项目 | ||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各类联合基金项目 | ||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其他类型计划项目 | ||
国家其他部办委给予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 | ||
纵向科研项目 | 省部一般 2 类 | 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课题 |
除省重大招标、重点资助课题之外的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规划课题 | ||
湖南省统一战线理论政策课题(校宣传部负责组织申报) | ||
厅局一般 1 类 | 省教育厅科研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 |
长沙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
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 ||
厅局一般 2 类 | 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省教育厅各类奖励项目 | |
长沙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 ||
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项目 | ||
横向科研项目 | ||
备注 | (1)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是项目管理部门公开招标且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的项目,申报科研工作量时须有立项文件、经费到账凭证、结项文件或证书等佐证材料。 (2)横向科研项目协议签订前必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申报科研工作量时须有项目协议书、经费到账凭证等佐证材料。 (3)对于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我校第一主持单位获得,进校经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认定为省部重大项目,低于100万元的认定为省部重点项目。 (4)博士后基金项目特别资助项目认定为省部重点、一般资助项目认定为省级一般项目(一类)。 (5)获得资助的立项科研项目类别、级别无法直接确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立项文件内容、资助金额等参考本附件其他项目提出拟确定类别、等级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
附件2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认定的期刊、报纸目录
中文期刊
中文权威期刊
序号 |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学科 |
1 | 求是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2 | 中国社会科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综合性社会科学 |
3 | 中国科学 | 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综合性自然科学 |
4 | 经济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经济学 |
5 | 管理世界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管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