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部署和湖南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目标,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构建“分类评价、动态调整、激励创新”的考核体系。通过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强化成果导向、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考核形式
(一)考核周期
厚生人才和享受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人员全面实施“积分制”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包括年度考核和三年终期考核。
(二)考核标准
厚生人才和享受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人员依据层次或类型设定差异化积分标准,各层次或类型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各类人才考核积分表
人才项目 | 层次或类型 | 年度考核标准 | 三年终期考核标准 |
厚生人才 | 领军人才 | 12分 | 36分 |
拔尖人才 | 8分 | 24分 | |
优秀人才 | 5分 | 15分 | |
享受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人员 | 博士且正高职称 | 3分 | 9分 |
博士或正高职称 | 2分 | 6分 |
积分计算说明:
1.积分计算依据:各类成果分值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教研成果计分办法(试行)》(湖财校发〔2025〕46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成果计分办法(试行)》(湖财校发〔2025〕47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科竞赛类成果计分办法(试行)》(湖财校发〔2025〕48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新增学术荣誉计分标准(试行)》(见附表)为准。
2.积分不可重复使用:同一成果仅可应用于一个人才工程项目考核,不得重复使用,且用于厚生人才三年终期考核的成果中单个成果分值为3分及以下的成果总积分不能超过考核标准的三分之一,即三年终期考核成果中领军人才单个成果分值为3分及以下的成果总积分≤12分;拔尖人才单个成果分值为3分及以下的成果总积分≤8分;优秀人才单个成果分值为3分及以下的成果总积分≤5分。
3.成果积分计算时限:所有用于考核的成果均指人才工程申报成功后的新增成果。
4.成果积分使用和奖励机制:成果积分按享受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人员、厚生人才的考核次序依次扣减,考核达标后剩余积分可发放绩效奖励(校级及以下成果、3分及以下成果和学术荣誉只计分不发放绩效奖励)。
5. 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师风不合格者直接认定人才工程项目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终止已获得的人才工程项目,在影响期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申报与补报机制
为保障新旧政策衔接的公平性与灵活性,特设政策过渡期调整与补报机制,具体规则如下:
1.申报:上一周期结束的聘任人员和新进人员可自行选择申报人才工程项目的时点。申报条件依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湖财党发〔2024〕60号)(下同)的聘任条件折算成现文件中教学、科研、学科竞赛和学术荣誉等成果对应的计分(具体积分要求见申报通知)。考核期从申报当年计算,但需完成当年全部考核积分,考核成果需为申报后新增成果。
2.改报:现已获批厚生人才工程某一层次(如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的人员,可申请更改申报层次。
3.补报:符合申报条件但此前未申报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可补充申报。
4.转认:上一周期没有结束且本次没有重新申报的往年各类层次人才,自动认定为2025年同层次人才,考核期从2025年重新计算,考核周期为三年。
四、人才津贴发放
1.厚生人才工程考核周期从申报当年起算,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次年按完成任务比例发放人才津贴,次年完成前两/三年累计积分,补发前两/三年未发人才津贴;终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在下一申报周期根据上一周期总积分所达到的厚生人才层次降档申报,没有达到优秀人才考核要求的在下一周期不得申报。
2.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申报当年按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按比例扣回已发放的人才津贴;次年完成前两/三年累计积分,补发前两/三年未发人才津贴。终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在下一个周期不得申报。
五、考核说明
1.申报2021年及以前厚生人才的人员考核执行标准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人才工程实施暂行办法》(湘财院校发〔2019〕12 号)执行。
申报2022年(培养期自2023年起)和2023年(培养期自2024年起)的厚生人才的人员考核执行标准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湖财党发〔2024〕60号)执行,需分别考核2023-2024年(两年20分)和2024年(一年10分)的任务完成情况,未达标者按完成考核任务占比分年度发放2023-2024年人才津贴。
申报2024年(培养期自2025年起)和申报2025年厚生人才的人员按新标准考核。
2.自2025年起,所有享受博士、正高职称人才津贴的人员以前的培养周期截止,按新标准考核,考核周期从2025年起算。
3.退休人员退休当年不考核。
六、责任分工与监督
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收集、积分审核和分类汇总;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收集、积分审核和分类汇总;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成果收集、积分审核和分类汇总;人事处负责考核积分总分汇总并扣减相应人才项目应完成的考核积分及对剩余积分发放绩效奖励;纪委监察办负责全程监督考核流程,抽检学术成果审定、积分认定和汇总结果,受理申诉并严查学术不端行为。
七、附则
1.本考核办法自2025年施行,原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的计分标准适用于全校各类人才考核、高层次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岗位动态调整及人才项目申报等成果计分标准,原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新增学术荣誉计分标准(试行)
附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新增学术荣誉计分标准
(试行)
层次 | 类别 | 分值 |
国家级高层次学术荣誉或省级高层次重要学术荣誉及相当水平人才 | 两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湖南省“芙蓉学者”特聘教授等。 | 15 |
省级高层次重要学术荣誉及相当水平人才 | 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湖南省“芙蓉学者”青年学者、湖湘青年英才、湖南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项目“顶尖”人才和“拔尖”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 10 |
省级高层次学术荣誉及相当水平人才 | 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湖南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项目“荷尖”人才等。 | 5 |
认定说明:对于未列入表格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认定后按同级标准赋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2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