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院发[2013]54号),经学院推荐,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定,现将2017年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导师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聘期1年,从2017年11月起算(经学院申报人事处同意的,可以从实际指导时间起算)。聘期期满再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指导人数和学校规定标准发放导师津贴。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加强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和监督。
一、导师的职责
1、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培养青年教师教书育人、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
3、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实验、考评等教学活动环节,苦练教学基本功,学习和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掌握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
4、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前沿知识。每学期随堂听青年教师的课不少于5节,指导课次数不少于5次。
5、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改实践和教改研究;有在研项目的导师应吸收青年教师加入课题组;申请科研课题时,导师应尽量把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
二、对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的基本要求
1、主动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及时与导师沟通。
2、承担了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应跟班听导师讲课每学期至少5节,听其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讲课每学期至少5节。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应全程听导师所授的一门专业课程。导师无教学任务的,可由导师指定听课。
3、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一节课的教案,所授课程教案应提前送导师审阅、批改。无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讲授5节以上的专业课,讲授内容由导师在所听课程中指定。
4、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期满后,需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上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递交不少于5学时课程教案。
5、凡不服从学院安排或经指导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不推荐其参与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国内访问学者及其他各类师资培训。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