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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5-07-03 作者: 点击:


 

 

 

湖财教发〔202529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湖财校发〔2023212 号)等文件精神,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包括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毕业生和相关的指导老师。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机构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初审机构,负责本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步调查与事实认定;教务处承担复审职能,对分委会提交材料的程序合规性、证据完整性进行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裁决机构,行使终审认定权,并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学生对认定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学位论文评阅阶段,评阅教师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本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调查小组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调查核实行为。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并做终审认定。

(六)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议,作出最终决定撤销或不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学位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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