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部门承担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培训部门制订的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司局级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住宿费400元、伙食费15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70元、其他3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超过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标准70%控制。上述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第七条 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前):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八条 各部门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大礼堂、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尽量选择在长沙市内并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
第九条 在院内或长沙市组织的培训,各项费用支出,不包括上述住宿费、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为160元/人天。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严格培训费报销审批制度。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部门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涉及收取培训费的,应按规定会同财务处报省级物价部门审批,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各类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纪检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的教职工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究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日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培训费报销审批表
申请部门 |
|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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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 |
| 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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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
| 培训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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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训人数 |
| 经费列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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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费 支 出 | 费用类型 | 金额(元) | 说明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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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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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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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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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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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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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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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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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或项目 | 申请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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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项目 负责人审批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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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 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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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审批程序:1、学校层面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2、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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