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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7-09-11 责任编辑:供稿人:转自学校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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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有关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打印的本人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打印的本人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打印的本人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3.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或已修满修业年限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或重修,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毕业生达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授予条件,经申请审核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另外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达到相应条件规定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未达到相应规定条件的,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二)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授予学位名称;

(三)打印的本人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学生主、辅修两个学科门类的专业,符合两个学位授予条件,可同时颁发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学校在填写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时,在专业名称后加上括号,并在括号内填写“辅修”字样。

第十三条  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 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生以及学习未满一年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能颁发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他证书由举办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各二级学院、教务处以学籍档案为依据,对毕业生的成绩及学分进行全面审核及认定。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填写和颁发学生的学历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不得随意变更性质、类型和形式。学生也不得要求学校在填写、颁发证书时变更入学时所确定的学习性质、类型和形式。

第十八条  证件的发放采取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办法,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发放名单,将有关证书发到各二级学院主管人手中,由各二级学院颁发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登报说明,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由教务处负责补发相应学历、学位证明书,并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