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方面确有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正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ACCA、CFA等校内选拔招生除外);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特长生者;
3.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单独代码招生)录取的学生转向普通本科专业;
4.二年级及其以上;
5.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
7.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8.无正当理由。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公示→到教育部学生信息网上更改学生专业信息。
第七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10-15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转专业考试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期末。
第九条 转专业考试课目:综合科目,总分100分,其中英语占30分、数学占30分、转入专业基础课占40分。
转专业成绩出来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转换专业:
1.总分成绩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者;
2.转出人数不超过转出专业总人数的10%(转入ACCA班、CFA班、厚生国际教育学院的学生计入转出专业人数);
3.转入人数不超过允许转入专业的班额。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再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申请转换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转换专业后原修读专业所修课程应及时作相应置换处理。课程置换应以课程名称相同或课程内容相近为原则,经相关学院审核报教学处备案予以确认;与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不相关的课程,按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转专业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更换专业管理办法》(湘财院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