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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稿)

日期:2017-09-11 责任编辑:供稿人:转自学校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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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方面确有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正常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ACCA、CFA等校内选拔招生除外);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特长生者;

3.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单独代码招生)录取的学生转向普通本科专业;

4.二年级及其以上;

5.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

7.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8.无正当理由。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公示→到教育部学生信息网上更改学生专业信息。

第七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10-15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转专业考试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期末。

第九条  转专业考试课目:综合科目,总分100分,其中英语占30分、数学占30分、转入专业基础课占40分。 

转专业成绩出来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转换专业:

1.总分成绩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者;

2.转出人数不超过转出专业总人数的10%(转入ACCA班、CFA班、厚生国际教育学院的学生计入转出专业人数);

3.转入人数不超过允许转入专业的班额。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再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申请转换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转换专业后原修读专业所修课程应及时作相应置换处理。课程置换应以课程名称相同或课程内容相近为原则,经相关学院审核报教学处备案予以确认;与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不相关的课程,按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转专业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更换专业管理办法》(湘财院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