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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9-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高等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规范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财教字〔2018〕4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程两类。

(一)学位必修课是体现学科基础作用而必须学习的课程,要求具备基础性和系统性,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两类。

1.公共基础课程,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财经素养与政策导向、科技论文写作、英语等。

2.专业核心课程是指围绕各专业方向设置高阶理论、分析工具与方法论课程。

(二)选修课程是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或增加知识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应体现学科前沿性和实践性,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学院(学科)负责本单位课程的具体设置、安排与质量保障。

第二章  课程设置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体现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本硕阶段知识体系衔接,突出基础性、专业性和前沿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分类培养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按培养方案开出的课程,要对全校研究生以及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的进修生开放选课。如有选课条件或名额限制,应事先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并在当学期课程表中注明。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须按照已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在新一轮培养方案修订前,增、删课程须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院(系)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审批表》,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期制教学,开课计划由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下达,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制定具体开课安排。

第八条 选修课开课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公共选修课不少于50人。达不到最低人数要求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课。

第九条 教学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应在开课前两周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可在开学两周内调整选课。课程确认后,不得随意退选、加选。特殊情况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和教学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须经试讲评估合格。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同一学位点授课一般不超过两门。学科前沿课程可由多名教师共同主讲,明确分工与责任。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聘任前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提前两周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过程应严格执行计划安排。擅自停课、调课、代课将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履行课程考勤、考试组织、成绩评定、教学反馈、材料归档等职责。教学事故或学生反馈不良将影响其任课资格与评优资格。

第五章  教材与教学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 教材应选用权威性强、反映前沿的国内外教材与文献,优先国家规划教材或推荐教材,严禁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提交包括教学大纲、教材目录、教学日历、课程设计与考核说明在内的完整教学材料,开课前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编写体现学科特色的研究生教材,支持优秀教材申报校级及以上立项。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试卷命题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公共必修课程考试命题必须出A、B两套试卷;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上应注明每一题分值。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报告、文献研读、行业讲座及报告、创新创业创造实践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由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考核结果评定,并记入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课程成绩单中。

第二十一条 考查一般是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等的考核,判断该课程的学习是否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根据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课程出勤率等方面的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应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免修类课程按规格化成绩计80分,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并录入系统,逾期未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学业预警(按严重程度分级):

1.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

2.培养方案规定关键课程(核心课/必修课)出现不及格;

3.已修学分较培养方案要求存在缺口≥6学分(或达到当学期应修学分的

20%,取其严)。

第七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各学院每学期组织听课、问卷评教、座谈会等方式掌握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课程调整、评优推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学效果显著、课程反馈良好的教师优先推荐申报研究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成果奖等项目。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须提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考试试卷、平时成绩表、课程成绩分析报告等材料,由学院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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