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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9-2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强化实践育人和产教融合,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要求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组织、实施、考核、归档与质量管理。

第三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是培养学生职业胜任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职业伦理素养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专业实践坚持“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双导师协同、过程留痕、结果考核、质量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全校专业实践管理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培养单位是专业实践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专业实践实施方案,落实岗位/项目匹配、实践过程管理、考核评价和材料归档。

第七条 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实践计划,跟踪实践进展,审核实践成果,并与校外导师共同做好培养指导。

第八条 校外导师(行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岗位实践、项目实践或案例研究,参与实践过程评价和实践成果评价。

第九条 研究生应主动完成专业实践任务,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按要求提交实践计划、过程记录、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

第三章  实践形式与基本要求

第十条 专业实践可采取基地实践、岗位实践、项目实践、案例调研、行业研究、企业咨询等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实践应与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向和职业能力要求相匹配,原则上依托学校认定的联合培养基地、实践单位或校企合作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时间、学分及具体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实践;培养方案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内容应具有真实性、专业性和应用性,不得以一般性参观、短期调研、事务性劳动替代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开始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填写《专业实践计划表》,明确实践单位、实践岗位或项目、实践内容、时间安排、指导教师、预期成果等。

第四章  实践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实行到岗确认制度。研究生进入实践单位后,应由实践单位或校外导师确认到岗情况,培养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实行过程记录制度。研究生应根据实践进展填写实践日志、阶段小结或项目记录,作为过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通过线上联系、现场走访、座谈访谈、材料抽查等方式开展过程督导,及时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和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实践过程中如发生岗位调整、实践中断、安全风险、保密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研究生应及时报告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应及时处置并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涉及企业数据、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涉密事项的,应遵守实践单位和学校相关保密、授权与数据合规要求。

第五章  实践成果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成果材料可包括案例分析报告、咨询方案、调研报告、业务改进方案、项目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实践成果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考核由培养单位组织,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实践单位共同参与。考核内容包括实践态度、岗位表现、任务完成情况、专业能力提升、实践成果质量和职业伦理表现等。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应按培养单位要求补做实践或重新提交成果材料;仍不合格的,按学业预警与分流退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成果可作为学位论文选题、案例研究、实践成果答辩或就业创业成果的重要基础,但不得以实践经历本身替代成果质量要求。

第六章  安全、纪律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在实践前开展安全教育、纪律教育、职业伦理教育和保密教育,明确实践期间的管理要求和风险防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泄露信息、弄虚作假或从事与实践任务无关且可能损害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应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实践单位不得安排与培养目标明显无关、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害学生权益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纠纷或突发事件的,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应按学校应急处置要求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七章  材料归档与质量改进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践材料应纳入研究生培养档案。归档材料一般包括实践计划表、到岗确认材料、过程记录、实践总结报告、单位评价、导师评价、考核表及相关成果证明。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定期总结专业实践组织实施情况,分析岗位供给、学生满意度、实践成果质量和基地运行情况,持续改进专业实践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可对各培养单位专业实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培养质量评价、基地建设和专业学位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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