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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与延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9-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与延期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非全日制如适用)。

第三条 修业年限与延期管理坚持质量标准不降低、程序规范、分类处理、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一般为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休学、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等特殊情形导致学习期限变化的,按国家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答辩及学位申请等培养环节。

第三章  延期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进展、专业实践安排、健康原因、家庭重大变故、工作安排(非全日制)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 申请延期应同时符合: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已完成开题或经学院认定具备继续培养条件;导师同意继续指导并明确延期期间培养任务;延期后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存在严重学术不端、长期失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养环节等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延期,并按学籍管理、学业预警与分流退出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延期申请程序

第十条 延期申请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提出的,应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延期应提交延期申请表、导师意见、学院审核意见、延期期间培养计划或论文(成果)工作计划以及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延期审批程序为: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审核、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涉及重大特殊情况的,可提交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延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办理,原则上每次延期不超过1学年。延期期间应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并接受学院过程管理。

第五章  延期期间管理

第十四条 延期研究生应按照批准的延期培养计划完成相关任务,定期向导师和学院报告进展。导师应加强指导,学院应做好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延期期间课程补修、实践补做、论文修改、重新评阅与答辩等事项,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延期期间学费、住宿、奖助、医疗保险等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延期研究生如在延期期间仍未完成培养要求,学院应启动学业预警或分流退出程序。

第六章  期满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毕业与学位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学位申请条件的,按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结业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可按有关规定专题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规划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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