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和道德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对全校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或评议。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4.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9人(单数)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学校行政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2名,分别由学校分管教学和分管科研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专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或辅修学士学位)名单。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公示学位授予名单。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5.收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2.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等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加权绩点达到1.8分及以上者。
5.在籍期间未受处分,或曾受处分但已解除的。
6.在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全日制本科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章 学位不授予或撤销条件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
1.不符合毕业条件。
2.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4.攻读期间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实践成果存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等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初审程序
1.各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将会议决议内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名单进行复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终审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一般每年进行4次,即每年的3月上旬、6月中旬、7月上旬和10月上旬。非特殊紧急情况,其他时间不举行学位审议会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日期为准。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后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十九条 对于撤销学位有异议者,学生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辩材料。校学位委员会在30日内审议,作出最终决定撤销或不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在我校攻读本科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其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湖财校发〔2022〕1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