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4-05-23 作者: 点击:


 

 

 

 

湖财校发〔202554

 

关于印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559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专业

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在修读主修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期间,同步修读本校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资格与组织

第三条 开展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师资、实验室及实习实践场所等教学资源充足;

(二)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人才培养质量稳定。

第四条 辅修学位工作由开办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过程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辅修资格与学籍管理

第五条 辅修学位资格通过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学校审定同意的方式获得。

第六条 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

第七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应是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申请时间为本科教育第一学年末。

第八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主修专业的课程无不及格课程等基本条件。

第九条 辅修学位招生名额不得超过主修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30%,单专业开班人数下限为20人(报名人数未达到2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当学生申请数未超过名额时,凡达到基本条件者,应予审核同意。当学生申请数超过名额时,应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择优遴选。遴选办法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辅修学位学生须在主修专业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课程学习,并纳入学校正常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学位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规划,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辅修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举办辅修学位的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辅修学位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计划须包含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50学分(含实践环节)。

第十三条 辅修课程考试须与主修专业同课程考试同步实施,确需单独组织的应保持考核标准一致。考试不及格者,在下个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当辅修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自愿提出免修申请。

(一)免修课程免予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及考试。免修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记录;

(二)免修申请须在每学期初辅修专业选课周期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每个学生可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课程。

第十五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院应建立稳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辅修学位学费标准按专业类别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辅修学位收取的学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备案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三)学校作出的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九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资格的学生,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须与主修专业同步完成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要求,未达辅修学位授予条件者仅授予主修学位。辅修学士学位信息将载明于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另行制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辅修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依照我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学位授予与申诉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办学院须定期自查辅修学位办学情况,总结经验并持续改进,杜绝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办学质量,并定期将办学情况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辅修学位举办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辅修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财院院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2017  湘ICP备18011312号-1;湘教QS3-200505000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