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财校发〔2025〕53号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规定遵循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原则,严格规范入学、注册、转学等流程,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学生的学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雷锋书院教学事务管理中心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1.身心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须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2.入伍的新生,凭入伍通知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创业新生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创业计划书(含孵化基地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4.提出游学或者学校认定为正当理由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联系二级学院学工办,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的入学体检标准和要求,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学生存在伪造材料、违规录取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缴费凭证或缓交、免交学费证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不需要缴费凭证、缓交、免交学费证明),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由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也不具有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注册的,自开学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升本”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除外)。
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符合条件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拟毕业年份提交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并于四月底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学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和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执行。联合培养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各专业所需修满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另一个专业大类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中止学业时,已修课程及学分应完整存档。重新入学且专业相同的,经认定可承认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业警示与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年9月底前完成学生学业情况核查,教务处统筹发布警示名单。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警示线,应及时向学生发出《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警示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给学生家长,一份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生当学年未取得学分课程达4-7门(含补考)或入学以来累计达到4至7门未能取得学分者,给予学业一级警示,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当学年未取得学分课程达累计有8门及以上(含补考)或入学以来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含补考)未能取得学分者,给予学业二级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后,所在二级学院应给予相应的帮扶和学业指导;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考核第二次达到二级学业警示的,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就读并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审批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及程序按学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财校发〔2023〕9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楚怡工匠计划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学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湖财校发〔2023〕10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原专业已修同类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入伍、创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无特殊情况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退伍一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开除军籍处分和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并提交创业申请书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关文件,其中创业申请书由创新创业与人工智能学院审核并同意。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自主申请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条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管理由实际所在单位负责,学校保留其学籍状态。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办妥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不能享受奖、助、贷、补、免基金,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休学学生必须缴清休学前全部学费,否则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参军入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二级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对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徒刑的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其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学习课程在学年考核中,达到本规定第十八条退学条件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下发正式的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本人要求退学,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应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
3.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学生除外)。
第三十八条 对本科毕业生,满足相关的条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品学兼优,提前1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毕业论文在良好以上的本科生,允许提前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提前毕业的程序:
1.学习能力出众的学生,若有意提前完成学业,自大学二年级起,在不影响本人原定课程安排的前提下,可申请修读高年级课程。每学期初,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本学期拟修读的高年级课程信息。学院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报送至教务处,以便办理相应的学籍及课程管理手续。
2.申请提前完成学业者,前期修读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须达到9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一次性考核通过,无任何重修或补考记录。
3.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本人计划毕业年度的4月底以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备案,以便纳入当年毕业与就业计划。
4.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
5.学生无法适应跨年级学习强度,经本人申请可退回原年级培养方案。
6.学生跨年级修读期间受到学业警示的,原则上应立即终止弹性修读资格,退回原年级培养方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自己要求离校者,或已修满基本修业年限者,作结业处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学习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及格课程重修2次,经批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开除学籍的标准,或离开学校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参加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和学习未满一年的可以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提供法定效力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如有需要,学校可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另外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达到相应条件规定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学术不端行为(含作弊、剽窃、伪造数据等)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接受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财校发〔2023〕99号)同时废止。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25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