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四新”建设,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构建多元化、开放式、特色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本科专业目录外,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某个特定前沿研究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领域核心素养,打破学科专业壁垒,系统构建的新型专业组织模式,具有“小学分、高聚焦、精课程、跨学科、灵活性”等特点。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优势与特色,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规划设置微专业。优先支持跨学科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微专业建设项目。微专业作为学校本科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报、建设与运行须符合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微专业实行学校统筹管理、教学单位具体实施的运行模式。教务处负责制定微专业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评审,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新设微专业须经二级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拟申办学院作为微专业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在广泛调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微专业设置备案表、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审批表等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设置后,应积极开展微专业建设,组织相关教师培训,完善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等基本文件,做好招生和培养工作。
第六条 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名称可结合社会需求确定。设置微专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三全育人”理念,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注重创新能力培养,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二)建设方案定位准确,建设目标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需求,实施方案具体可行,建设路径清晰,突出学科交叉特色,鼓励校企协同共建,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成效和可衡量的质量评估指标。
(三)微专业负责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技术职称,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四)教学团队建设应当注重跨学科融合,团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队伍稳定、结构合理、协作紧密,能积极参与微专业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课堂深度融合。
(五)具有科学的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培养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强化实践应用能力,并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第七条 每个微专业开设4-8门核心课程,总学分控制在20学分以内,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每个学分16学时。微专业学制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备班级指导教师,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学校对微专业办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微专业终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三章 教学运行与实施
第十条 微专业招生与培养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微专业招生工作由开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资源条件,科学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包含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修读要求等内容的招生简章,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统一发布。
(二)微专业教学采用单独编班授课形式,原则上30人以上方可开班。优先安排在双休日授课。招生对象主要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三年级在校学生,学生在第2学期或第4学期期末提出修读申请。微专业修读期限原则上为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可采用多元化教学形式开展,重点支持开设基本素质课程、技能课程、实践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微专业师资与教学运行。
第十二条 微专业收费按实际开课学分计算(70元/学分),一次性缴纳,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如中途退出学习或未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结业要求,不退还已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证书授予
第十三条 微专业单独发放课程成绩单,学生微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不计入学业警示。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微专业培养计划,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学分的,经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合格并提交教务处复审通过后,统一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微专业结业证书”。所获学分可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电子注册,不授予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