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项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建设 -> 教改项目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5-05-16 作者: 点击: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改革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21〕23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投入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实行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推荐、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教改项目管理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全面负责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与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与结题、成果分享与推广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学校管理和指导下的主持人负责制。

第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一)省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学校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确需变更的,省级教改项目需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校级教改项目需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推荐申报省级项目公示后,未按要求修改完善导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立项后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教改项目分为省校两级、一般和重点两类。教务处在评审确定的校级重点研究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改项目,具体申报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一个项目只有1个主持人,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在研主持项目限1项,团队成员同时参与(含主持)项目不得超过2项。

(三)研究范围和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同时兼报;凡已立项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级别或更低级别立项。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当年通知要求,发布本校教改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主持人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提交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校级立项、省级申报的项目名单,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后公示。

(四)公示期间,推荐省级申报的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须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打磨”,主持人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双一流”建设专项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明确经费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经费开支范围按财务报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二)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

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省级教改项目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校级教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结题验收。

教改项目成果的形式包括:①论文著作类:公开出版的教改论文、著作等;②教材报告类: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③音像软件类:教学视频、教学资源库、教学软件等;④其它应用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实习)大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案例集等。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时,须标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教改项目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等电子版本材料和使用情况证明;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审核。项目结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申报计划完成了预期的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果,最终成果与批准立项时的预期成果相符。

(二)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正式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著作)等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第十四条 学校在公布校级立项项目文件时,同时公布项目验收结题结论。验收结论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暂缓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须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结题,不予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项目到期未结题的,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申请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含暂缓通过),撤销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二)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三)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材料造假。

(四)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五)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成果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具有较大作用的教改项目,学校按照其影响力分别推荐为省级、校级典型分享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年5月16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
©2017  湘ICP备18011312号-1;湘教QS3-200505000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