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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时间:2025-05-16 作者: 点击: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我校本科专业特色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包括新增、停招、撤销及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等信息变更。

第三条 专业设置紧密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主动服务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融合发展、错位发展、特色发展,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本科财经人才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主体,实行二级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组织完成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

(二)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等。

(三)组织学校专业建设项目立项、检查、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调配专业建设相关人力、财力和物力。

(五)完成学校安排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组织制定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申报、验收和结项工作。

(三)负责二级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请,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工作。

(四)完成学校安排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是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直接责任人,须按照二级学院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具体工作。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熟悉国家、省、学校关于专业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一流本科专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负责人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3.近5年独立系统地讲授过2门及以上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近三年教学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发表过高质量教研论文。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并组织制定本专业课程建设规划。

2.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保障专业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完成与落实;负责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3.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4.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其它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章 新工科、新文科及一流专业建设

第八条 深入开展新文科建设。文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须主动适用时代发展趋势,推进专业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方向班、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智慧课堂、数字教材等,积极开展新文科项目研究与实践,强化政产学研教融合,打造财经特色鲜明、就业竞争错位、发展方向协同的优势特色专业集群。

第九条 积极推进新工科建设。工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须主动适用产业发展趋势,围绕“新的工科专业,工科专业的新要求,交叉融合再出新”,积极开展新工科项目研究与实践,注重产业需求导向、财工交叉融合,面向产业探索建立现代产业二级学院,主动布局未来战略必争领域人才培养

第十条 加强一流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一流专业建设相关要求,依托新文科、新工科建设,大力推进一流专业建设。

1.统筹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并在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虚拟仿真项目建设、教学改研究课题、实验实习经费等本科教学专项经费中优先向一流本科专业倾斜。

2.加强一流专业建设过程监管,开展一流专业建设年度考核,切实发挥二级学院专业建设主体作用,落实二级学院及一流专业负责人的专业建设职责。

第四章专业动态调整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动态调整原则:

(一)以人才需求为导向,淘汰过剩专业,升级传统专业,扶持优势专业,强化特色专业,增设新兴急需专业,形成专业结构布局动态调整机制。

(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本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与优化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定位、目标与专业评价结果制订具体专业动态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预警、停招与撤销专业处置办法:

(一)被预警专业须提交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期为一年,整改不合格专业视具体情况执行减招、停招、撤销。

(二)对于暂停招生专业,根据培养质量决定恢复招生时间,视情况在教师引进、教学基本建设投入等方面进行调整。

(三)对于撤销专业,当年起停止招生、各类教育教学投入及相关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奖励,对该专业教师按学校规定进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或调离。

第十三条 预警、停招与撤销专业处置程序:

(一)教务处制订专业动态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示。

(二)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动态调整方案,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动态调整申请书。

(三)教务处联系二级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新专业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发布通知,各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教务处组织召开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并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学校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增设专业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公示。

(四)教务处指导各增设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第五章 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高等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制定培养方案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组织到用人单位、行业等开展广泛调研,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审核后向各二级学院反馈修改意见,各二级学院按要求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五)发布通过后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汇编成册,分发给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由二级学院负责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内容: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毕业标准及学分要求、学制与学位、专业核心课程、课程体系、课程体系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及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等。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一)微调。由专业所在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变更。

(二)修订。由相关二级学院论证后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论证,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分年度划拨二级学院,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按对应管理机构发布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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