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不断提高学校课程建设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须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国家发展战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愿景,以推进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为抓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强化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学校课程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全校课程建设及管理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建设规划与管理等进行指导与监督,教务处负责统筹课程规划与设置、大纲制订与实施、教学任务安排与协调等,二级学院(部门)负责课程建设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及相关制度。
(二)组织推进优秀教材、新形态教材建设,对课程选用教材进行审核,确保教材适应教学要求。
(三)组织学院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对申报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课堂教学、课程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五)学校安排的其它涉及课程建设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全校性公共课程、学科类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归口学院(部门)进行管理与建设。
(二)各学院(部门)独立开设课程,由开课学院(部门)进行管理与建设。
(三)各学院分别开设的名称、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近似课程,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归口学院(部门)进行管理与建设;各学院分别开设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内容与教学要求均不同课程,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归属开课学院(部门)。
(四)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设置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目标性原则。符合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不因人设课。
(三)科学性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识发展规律,体现学科前沿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四)政策性原则。上级部门要求开设的课程,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设置。
第七条 课程设置分类: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必修课、通识教育课(分必修和选修)、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分必修和选修)、集中实践课六大模块。
(一)思想政治课、公共必修课、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集中实践课须根据国家相关人才培养文件设置。
(二)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设置,各专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学院(部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增设若干门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课程。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设置,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通识教育方案进行自主申报或经学校招标建设,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课程设置规范
(一)课程名称用词规范,不能使用简称;课程编号分院部进行编制,且与课程名称对应清晰;课程名称相同,但授课学时、授课对象、课程类别等有不同,应视为不同课程,课程编号应不相同。
(二)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三)课程设置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专业的师资队伍、必要的实践(实验)教学课程及相关的支撑条件等。
(四)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均按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按36学时计1学分。各类综合实践课程一般按每两周计1学分。
(五)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培养方案调整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九条 教学团队。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形成数量适中且学历、职称、年龄等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推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教学培训”的三级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机制。
第十条 教学内容。各专业应设置科学合理且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具体课程内容应反映基础理论、应用特色、前沿知识,要符合专业发展和行业需求,要及时把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引入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教学资源库。每门课程须不断更新课程大纲、教案、实施计划、课件和参考资料目录等必要资源,并逐步更新完善习题集、案例库等辅助资源。
第十二条 教学支撑条件。不断改善教学场地基础设施,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建立完善教学平台,推进校企合作、校政合作、校校合作,加强实训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围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加强课程质量工程建设。
第五章 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推行的一流本科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思政“金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等,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中说明。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建设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校予以奖励;结项验收未通过或自行终止建设的项目,停止资助并取消相应奖励。
第六章 双语课程建设
第十八条 双语课程开课范围、流程及认定:
(一)一般在非外语专业的专业课中开设。
(二)由开课学院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可认定为双语课程。
(三)双语课程所选用的双语教材、外文教材,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四)任课教师须为我校在编在岗、师德师风较好、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教职工。
第七章 课程负责人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须聘任师德师风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佳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
第二十条 课程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制订本课程建设规划,建设本课程教学资源库等。
(二)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与选用。
(三)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
(四)负责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