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教学质量管理,提升课程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评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系统、全面的评价,了解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课程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课程评价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课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各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课程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制定评价计划、组织评价专家队伍、收集和分析评价数据、撰写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课程评价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负责本院课程的自评工作,配合学校开展课程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和提高。
第八条 课程评价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日常教学管理、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等工作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九条 课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定位与目标、任课教师队伍、课程教学条件、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课程教学效果与反馈等方面。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审核重点和评分细则组成(具体见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课程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课程评价分为学院自评、学校评价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学院自评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课程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本院教师对所开设的课程进行自评。
(二)自评工作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自评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价
(一)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自评报告,结合日常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学生评教等情况,确定需要重点评价的课程。
(二)学校组织评价专家队伍,对选定的课程进行现场评价。评价专家队伍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确保评价工作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现场评价采用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查阅教学资料、随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评价结束后,评价专家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并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课程的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整改提高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评价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整改方案应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三)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将对各二级学院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课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课程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课程,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课程相关项目评选。
第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调整课程负责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务处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