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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学生学年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供稿人:钱毅责任编辑:何妍2017-03-10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本科学生学年论文的管理,保证学年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年论文的写作应在第六学期第五周至十五周的课余时间进行,并与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内容相结合。学年论文通常是论述性的,但理工科的学年论文可以是实验性的。
第三条 学年论文的选题范围:
1、对课程中的某一部分内容进行讨论和研究;
2、阐明本学科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3、阐述本学科领域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
4、探讨本学科中某些观点或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它。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于学年论文工作开始前,将各教研室应指导的学年论文,书面通知有关教研室主任,再由各教研室主任将指导任务具体分配给教研室所属教师。
第五条  在学年论文工作开始前,指导教师须拟定论文题目,题目数应多于学生数,使学生有选择的余地;论文题目也可由学生在指定范围内自由拟定
第六条  学生选定题目后,指导教师应与学生进行交流,说明论题写作的目的和要求,并指定必读的参考资料。
第七条 学年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明确、完整地阐明论题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体现出一定的独立科研能力;
2观点明确,概念清楚,结构严谨,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3、文理通顺,书写整洁,论文格式规范;
4、论文篇幅应在3000字以上。
   第八条  学年论文格式及要求与毕业论文相同,即:应当包括题目、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项目。本科生学年论文封面制作时见附件,论文格式及要求参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批阅学生论文后,应在论文后面写出评语,指出论文优点及缺点,并按要求评定成绩。学年论文的成绩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成绩应成正态分布,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0%左右。
第十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学年论文或学年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应在第七学期暑假期间补作,第七学期开始后两周内交指导教师批阅和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教务处应当加强对学年论文工作的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专业教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本科生学年论文封面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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