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类会议,即使用财政性资金、纵向科研经费由学校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条 实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所有会议都必须纳入年度会议计划,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学校层面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年度会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执行;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科研项目会议,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按国家四类会议的要求,一般不得超过50人。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实行定点管理,各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各部门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的三、四类会议的标准,我院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综合定额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提供会议发票,还应当提供审签完备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报销审批表》(所需审批表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出应一次性报销完毕。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会议费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纪检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学术交流会、横向科研项目研讨会、课题项目验收结题会等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会议计划、审批、组织、会期、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关于印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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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日期 |
|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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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天数 |
| 参会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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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 经费列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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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费 支 出 | 费用类型 | 金额(元) | 说明 |
场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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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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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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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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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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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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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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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或项目 | 申请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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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审批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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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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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销审批程序:1.学校层面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2.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3、科研项目会议,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