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与收费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暂行办法

供稿人:李买连责任编辑:何妍2017-11-13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规范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管理,配合学校绩效工资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教职工完成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下列项目或工作,包括:教学部门组织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论文答辩、评估、学风建设督查与评比、学业导师等工作日之外完成的职务性工作不能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参照本办法在统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自主发放。

第三条 发放项目与标准。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依据非职务性原则,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没有文件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评审费。需要对项目进行评审的,可以邀请专家评审一般项目专家评审(评估)费每人200元/次,科研(教改)课题评审、职称评审、招聘评审、省级研究基地评审、重要工程评审等项目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审(评估)费每人400元/次,工作人员(指非履行部门职责人员,下同)每人100元/次。

2、公开招聘考务费。招聘面试或技能测试命题费(含答案,下同)200元/门,招聘笔试命题费500元/门。招聘笔试阅卷费:50人及以下为100元,每增加50人增计100元(增加人数在50人以内的按50人计发);招聘监考费100元/人/场;招聘考试工作人员每人100元/次。

3、研究机构非专职科研人员劳务费。固定时间的非专职科研人员按季度发放劳务费;无固定时间的非专职科研人员须与研究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任务、分工以及所需时间等),报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批,项目任务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劳务费。劳务费从研究机构自筹经费或研究人员科研经费中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自主发放,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4、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学校年底一次性研究决定。

第四条 以收定支项目所发放的非职务性劳务费,由项目负责部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劳务费从以收定支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规范发放的非职务性劳务费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归口人事处统筹管理。非人事处统筹的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按经费来源和经费管理权限办理报账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由发放部门在财务处个人收入管理系统中自行录入申报打印后,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复核,财务处按报账程序和税法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对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的部门,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2013〕31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违规发放的费用一律予以追缴。

第八条 需要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的部门,须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人事处申报非职务性劳务费预算,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职工。校外专家(评委)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学校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