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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

供稿人:曹松林责任编辑:2023-08-30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议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工作会议。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实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度。会议召开前,各单位如实填写《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审批表》,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详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审批表》说明。

第五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根据省直机关三类会议的要求,参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下,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其中,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到定点酒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期只有半天的,不安排就餐,超过半天的,可在三类会议伙食标准内安排一次会议餐。各单位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三类会议的标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4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综合定额标准内,因特殊情况各项费用之间需调剂使用的,提交经校长审批的书面报告后可调剂使用。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条 下列费用列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城市间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学生代表等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对照学校差旅费相关标准报销。

(二)会议资料翻译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人员费用。举办会议根据需要,向邀请专家发放讲座酬金、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支出应一次性报销完毕。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会议审批表;

(二)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安排;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正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五)会议照片或者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者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关于会议计划、组织、公开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遵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修订稿)》(湘财院院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审批表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议审批表.doc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