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教学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管理文件 >> 正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运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13 责任编辑:供稿人:转自学校文件 浏览量:
【 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质量,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按附表一进行审批后,交教务处、系部各留存一份。各专业培养方案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调整时须履行同样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各专业每学期的平均周学时控制在20~26学时内,不超过30学时。

第四条 老生的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审批表(附表二)必须在前一学期的第5周前送交教务处,新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含新设专业)必须在每年上半年的第9周前由系部输入教务系统。附表一、二由教务处作适时调整。

第三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专任教师每学期一般须接受所在系部专任教师平均课时的教学任务。低于所在系部专任教师平均课时的80%的专任教师,不得拒绝接受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教务处、主管教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认可。

第六条 当系部有专任教师的课时低系部专任教师平均课时的80%且未经批准的,该系部不得请外聘教师授课(课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因教师进修而导致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不安排教师进修。

第七条 在每学期的教学测评中,对同行评教、系部督导和学生评教的得分低于总分的60%的教师不能安排新的教学任务,由测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并要求限期整改提高,然后按新任教师的程序办理试讲手续。

第八条 系部专任教师平均课时由本部门总课时除以专任教师人数而得出。总课时包括论文指导,但不包括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实习等课时,必修课课时按单班计算,选修课课时按实际开班数计算。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兼任辅导员或挂职行政工作的专任教师、访学、脱产读书、外聘等人员。专任教师平均课时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计算,每学期计算一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各系部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各课程的授课教师、分班等信息输入教务系统,系部输完后,教务处导出数据备查。教学任务一旦确定,即作为课表编排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教务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变更。

第四章 学生选课

第十条 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体育选项课三类课程。所有选修课都由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系统从网上完成选课。每类选修课的选课都分初选和补选两次完成。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开设,学生须在补选阶段重新选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的,由学生自己负责,教务处不再另外组织补选、改选。

第十一条 学生所选的公共选修课不得与本专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其他课程重复,否则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通知由教务处下达,辅导员转达到各学生班级,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传达到每个学生。辅导员、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要督促每个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第五章 编排课表

第十三条 课表编排人员要遵循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和教学效果,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均衡师生负担等原则,精心编制课程表,并尽量优化。

第十四条 课表优先安排在星期一到星期五的白天时间,晚上和周末一般只安排选修课、实验实训课等。周三下午为教研室活动时间,全校不排课。周二下午为教学工作例会时间,系部教学主任及教务处负责人不排课。

第十五条 排课时原则上不考虑在外兼职、学习等个人私事,任课教师应服从系部教学任务安排。

第十六条 对合班课,教务处在与开课部门协商后可以调整部分合班,以降低不同课程随意合班造成的排课难度。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左右公布下学期的教师课表,公布后,各授课教师要仔细核对课表,对多排、少排、错排现象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教务处在每学期上课前两天公布学生课表。课表全部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此时,教师和学生要从教务系统最后确定自己的课表,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六章 调、停、补、代课

第十八条 按照“教学优先”的办学思想,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确需调课的,应坚持从严控制和事前申报的原则。

第十九条 所有调、停、补、代课由任课教师提前两天从教务系统网上完成申请,从网上查看审批结果,并通知到学生。网上的调、停、补、代课记录是统计教师调、停、补、代课次数的原始资料。因网上申请操作不当或未及时通知到学生而造成后果的,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十条 补课不得占用所在系部集中学习和教研活动时间,由系部教学主任在审核时进行把关。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院办或教务处发布通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班级同一课程,一学期因私(不含婚、丧假)累计调、停、代课数量不得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8%,否则,取消该任课教师年度内所有评奖评优资格。任课教师连续调、停课时间达到两周的,需提供由人事部门批准的请假证明,并找人代课。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一学期累计停课未补学时超过4学时、6学时、10学时的,分别按三级、二级、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办手续而擅自调、停、补、代课的,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作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审批表(本科)

附件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审批表(专科)

附件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湖南财政院发〔2014〕49 号经济学院教学运行管理办法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