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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日期:2024-04-25 责任编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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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湖财校发〔2024〕20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学院副院长

成  员:教学质量评价小组成员

职  责:对全院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评分

二、评价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按照教学评价活动本身的客观规律办事,认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科学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为尺度,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和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价信息为依据,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价。

(三)可行性原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具有可操作性,坚持学生评价、校级教学督导评价、二级教学单位评价及教师自我评价相结合。

(四)指导性原则。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做到扬长避短,指导教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评价范围

每学期承担本科生的理论课程、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且学时数大于16的所有任课教师(不含外聘教师)。

四、评价组织与实施

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每学年度得分取两学期的平均分,若教师只担任一个学期的课程,则直接取按一学期的评分作为本年度评价得分。

各项评价都通过教学评价系统在网上完成。

五、评价依据

(一)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分值

教学基本文件(教案、教学实施计划、教学日记、课件等)齐全规范

20

作业布置与批改适量及时

10

课外辅导到位

10

课程考核认真规范

10

能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

10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10

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日常教学规范

10

教学业务水平高

10

总体上该教师是一位认真负责的优秀教师

10

(二)特殊情况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出现任何级别的教学事故;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二级教学单位安排的本科教学任务(包括带实习或指导毕业论文);

3.凡通过教学检查或学生投诉等发现存在违反日常教学规范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六、结果运用

学院应了解掌握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后10%区段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诊断问题和沟通指导,相关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组织系部教师进行专项帮扶,明确帮扶责任,组织专门培训。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