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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项目审计办法

作者: 审计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提高学校建设的管理水平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财政性资金开展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项目质量、项目成本和改善项目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项目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一)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

(二)经济技术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成本与促进项目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项目管理部门、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 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湖南省和长沙市有关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地区范围内各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调整文件、省内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

(六)学校现行的有关内控制度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项目审计范围。项目审计包括预算审计和结算审计两大类别,预算审计项目按立项金额划分审计范围,结算审计以结算送审金额划分审计范围。

(一)货物采购项目。审计处一般仅开展预算审计。立项金额达到50万元的项目,或立项金额不足50万元的但学校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或根据相关法规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招标上限值。含少量装饰工程或安装工程且发生工程变更的货物采购项目,审计处可对变更的工程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二)服务采购项目。审计处选择性地开展预算审计。立项金额达到50万元,且学校有专门要求的项目,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确定项目的招标上限值。根据相关法规应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预算的项目,由省财评确定招标上限值。

(三)工程采购项目。审计处负责限额以上的预算审计及全部结算审计。

1.工程预算审计。学校立项金额达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或根据相关法规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招标上限值。

2.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初步审计的基础上,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结算金额;送审金额达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提交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初审报告,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确定结算金额。

第二章  项目预算审计程序

第七条  已经办妥立项手续、在预算审计范围内的项目才能办理预算审计。预算审计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项目送审审批单(见附件1)、办理送审报批手续后将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工作人员检查送审资料形式上的完备性,无误后,将送审单编号,并将项目信息记入审计工作台账,办理签收手续后进入审计流程。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审计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送审审批单(见附件1)。

(二)项目立项单复印件。

(三)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提供纸质及电子两种格式。采购清单应详细列明每项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不可缺少的技术参数,并可列明参考单价,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提供图样及参考品牌名称。

采购清单纸质版应加盖项目管理部门的骑缝章,首页还应加盖项目管理部门的公章,并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签字确认。

除发生特殊情况并经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批准外,采购清单不能撤回和修改。

(四)涉及少量的装饰、改造、安装工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如需要在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价之外另行计费,则应提供经审定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图纸资料也应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软件CAD版)两种,纸质版图纸的签署与确认方式与采购清单相同。

(五)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应经省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补充报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单,并办妥校内手续;

(六)其他资料。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往类似采购合同、询价报告等,只要利于价格确认,均可提供。

第九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如下:

(一)项目送审审批单(见附件1)。

(二)项目立项单。

(三)经审定的施工图纸,提供的图纸应有纸质和电子版(软件CAD版)两种格式,纸质版应有设计单位专用章、封面或首页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签字。

(四)由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咨询报告。

(五)财政评审送审单。立项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补充报送财政评审送审单,并办妥校内手续。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收到送审资料后,审计处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决定自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在审计工作台账中进行登记。

立项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预算审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基本完成审计工作并向项目管理方提交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较复杂的项目及立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项目,审计时间可参考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询价时,应填写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函(见附件2),列明委托要求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作时限约定。

第十二条 需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算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完成向主管部门报批及报送财评审计的相关手续,并在财评过程中,安排技术人员随时答疑和解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审计处核实处理后,形成正式审计结果。未在期限内提出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正式审计结果提出后,审计处出具招标控制价格确认函(见附件3),完成全部预算审计工作。

确认函经审计处负责人签署后,连同审核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交项目管理部门,经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签字后,再送资产处用于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当审计处确认的招标上限值高于学校设定的预算上限时,确认函应由审计部门主管校长签署后,再交项目管理部门办理以上手续。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过程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过程中审计两个部分。

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概算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审计、工程承包合同审签。

施工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款、设备和材料价格、工程进度价款的审查。

第十六条 开工前的审计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为重点。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金额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

(二)清单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三)清单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工程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材料、工程设备性能是否满足设计和招标的要求,价格是否符合当期材料价差文件及当时当地的市场价;

(七)造价指标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等。

经审计并由审计处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于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形式。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的审签。除审查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外,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承包合同形式是否明确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形式,并且与招标约定一致;

(二)项目是否有工程预付款,如存在工程预付款,是否明确预付款的比例及预付款扣回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尾款、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和时限是否明确;

(四)较长施工期的工程,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物价变动及人员工资变动的风险如何承担是否约定,按何种方式进行材料、人工费调差等;

(五)工程承包方是否已知悉校内工程签证程序并经工程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的计量方法是否约定;

(七)工程承包方是否已知悉校内超额结算送审应扣除审核费的规定并经工程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等。

正式签署的工程类合同及与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如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管理部门均应及时报送审计处一份以备存查。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审查。主要检查隐蔽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备,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有关规定提供隐蔽工程记录及其影像资料;

(二)土石方成分的确定及余土外运运距的确认等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备;

(三)参与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的基础隐蔽工程量的收方(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处)。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的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变更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内容及变更的作业数量是否完备、真实;

(二)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核定变更价款;

(二)变更签证实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现场签证须经审计处到场确认,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

(三)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实施,是否按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索赔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工程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提供原始资料,索赔手续是否完备;

(二)索赔理由是否合理,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三)索赔处理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索赔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设备、材料价格的审查,重点审查工程项目的投资设备、大宗未计价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审计人员应参与设备、大宗未计价材料的采购招标活动,并对设备、大宗材料的价格提出核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进度付款审查。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审核实际(按进度)付款数额、预付款扣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验收环节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主要参加技术交底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由项目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填项目结算送审计单,履行报批手续后将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人员主要审核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项目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是否按承包方投标文件执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是否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四)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予以确定;

(五)规费、税金的计算是否按法律法规执行;

(六)合同价款变更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七)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内容如下:

(一)立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1.项目送审审批单和结算送审材料清单及检查表(附件1、4);

2.项目立项单复印件;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4.经学校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5.设计部门盖章签字的施工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6.项目承包单位和职能部门盖章签字的竣工图(根据实际情况);

7.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资料原件;

8.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原件或电子卖场成交通知书;

9.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0.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含主管部门初审工程结算书);

11.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立项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1.项目送审审批单和结算送审材料清单及检查表(附件1、5);

2.项目立项单复印件;

3.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4.工程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原件;

5.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报告;

6.招投标书、招标会议决定(中标价)原件;

7.经招投标主管部门或学校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8.设计部门盖章签字的施工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9.项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职能部门盖章签字的竣工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10.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计费凭证等原件;

11.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原件或电子卖场成交通知书;

12.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3.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含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工程结算书);

14.其他与该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送审的结算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实施了监理的工程,所有结算资料(技术变更、经济签证、核价单等)必须有监理方签字盖章;结算书必须有承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送审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齐全,方可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在审计处自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环节,审计的工作时间长度,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理确定。在省财政投资评审环节,从其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差错,每一项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方均须与项目管理方和工程承包方一道进行对审。对审无误后,自审项目由审计处出具结算审核确认表;送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由中介机构出具过程成果文件审计定案表,载明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计调增调减金额等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自审项目出具的结算审核确认表共一式四份,经工程承包方签字盖章后交审计处,审计处审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交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办妥部门签字盖章、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等手续后,交回审计处加盖公章,形成自审项目最终成果。审计处将两份结算审核确认表交工程承包方用于财务结算和记账,另两份分别用于学校和审计处存档,审计工作全部完成。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且无须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次复审的结算项目,由中介机构出具定案表一式伍份,经工程承包方签字盖公章交审计处,经审计处签字后,交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办妥部门签字、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校长签字、加盖学校行政公章及手续后,将定案表交回审计处。中介机构凭以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并返回送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处将审计报告两份交项目管理部门,其余资料存档,项目审计工作全部完成。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且应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次复审的结算项目,定案表的处理方法与前款相同。中介机构可仅出具审计报告两份同时返回送审资料,由审计处报送省财政评审中心复核,待省财政评审中心复核结果确定后,再由中介机构按财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四份,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

财评复核结果如需各方确认,按中介机构定案表方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在结算对审过程中,工程承包方无故不参加对审,持续拖延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或对审过程中存在异议但无书面表达的,视为在对审环节无异议,审计部门正常出具定案表。

工程承包方书面否认定案表,或者对定案表不确认,持续拖延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视为拒绝结算审计,项目审计中止。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返回送审资料后,视为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处发出《审计中止告知书》,连同相关送审资料退回项目管理部门,此项目不再重新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为了防范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高估冒算的问题,工程承包方应对结算送审金额进行合理控制,如项目最终审减比例超过5%,则审计处根据《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 号)精神,以审减金额全额作基数,考虑专业调整系数后,按6%的比例计算扣缴审核费,从项目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扣缴的审核费由财务处提存作为审计处部门业务经费,用于弥补审计经费的不足。此项经费的列支方式与其他审计经费相同,受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凭审计处结算审核确认表原件或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原件,及承包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工程项目发票等办理工程价款清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或协议、施工图或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变更会签单、工程量价计算等与结算造价相关的资料),审计程序全部完成后留交审计部门办理存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发〔201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