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学校用户和使用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资产管理处、纪委、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常设成员,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该领导小组成员。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讨论、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八)研究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合同、重要招标文件、重要事项的议题。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省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三)负责受理、主持或组织全校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
(四)负责学校与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五)负责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承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采购形式
第七条 采购范围
(一)使用学校经费购置单项或批量3000元(含)以上(科研经费除外)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纳入采购范围,未纳入采购范围的,使用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采购。
(二)使用科研经费购置2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应当纳入采购范围,2万元以下的应遵循科研处、财务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采购形式
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政府采购由政府集中代理机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部门分散采购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与服务具备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范围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公布的当年限额标准,达到当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范围
1.5万元(含)以上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且属于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为准)内的货物、服务项目。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范围
5万元以下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采购。
第九条 湖南省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立项、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程序
第十条 采购立项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年初学校财务已经安排了预算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1)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根据金额大小,按下列程序审批:
1.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批;
2.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及其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年初学校财务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使用部门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如追加预算金额达到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限额的,还需上会审批。
(三)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学校要求需审计的项目,采购预算需经审计处审定。
(四)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使用部门完成以上采购立项审批手续后,资产管理处还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使用统筹资金采购的,需资金统筹部门审批,10万元(含)以上还需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上述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校内邀请招标,采购人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如下几种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如下情形: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如下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如下情形: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采购金额五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认为需要采用询价方式并按程序批准后进行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第十二条 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程序
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由使用部门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表(附件2)办理审批;根据金额大小,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5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及其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审批。
(三)5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及其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校长审批。
(四)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使用部门完成以上校内审批手续后,资产管理处还需按政府采购非标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以外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采购, 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履行下列工作程序:
(一)采购事项、采购方式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
(三)接受供应商投标。
(四)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组织评审。
(五)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在校内公示一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资料整理归档(邀请招标公告、采购需求及评标办法、报名表、开标记录表及合同协议等)。
为提高采购效率,2万元以下的可参考以上采购程序做一定的简化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或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履行下列工作程序:
(一)接受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括以下资料:审批后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1),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另需审批后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附件和论证材料。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
(三)接受供应商投标。
(四)组建评审专家小组。专家组成员如下:
1.技术简单、普通项目评标小组由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预算金额不少于10万元)组成;
2.技术复杂、项目情况特殊、重要项目、采购小组认为有需要的,由采购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组。
(五)组织评审。
(六)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七)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资产管理处将评标结果在校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合同的审核会签。
(九)资料整理归档。
(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社会代理机构参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
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和服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符合第十一条(三)(四)(五)(六)所述情形的;
(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表(附件2);
(二)编制评审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三)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发放评审文件;
(四)组建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
(五)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的审核会签;
(八)合同的履行及验收。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一)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提交相应项目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附件3);
(二)单一来源论证公示,公示应符合规定要求;
(三)编制单一来源文件;
(四)发放评审文件;
(五)组建评审小组;
(六)组织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
(八)合同的审核会签;
(九)合同的履行及验收。
(十)50万元(含)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采购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实施。
(十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校内自行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可参考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紧急采购:凡按规定需按政府采购紧急采购程序实施的,按政府采购紧急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校内自行组织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经使用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及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使用部门在一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合同签订、履行、验收、文件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技术复杂的重要项目或中标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签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见附件4)。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合同项目及合同本身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除学校指定外,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及签订,合同必须约定校方合同履行监管责任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
合同正式审签后,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执行)、变更(性能不低于投标文件所投产品性能、须办理相关手续确认)、中止和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等工作。
除学校指定外,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为合同履行的监管责任部门,合同约定的校方项目负责人为合同履行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合同验收
采购合同执行完成后,资产管理处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实施细则》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部门负责将采购文件、评审过程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一)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贵重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不准参加对方组织的各种娱乐旅游活动。
(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和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和其他客户的资料;不得徇私舞弊、搞内外串通。
(四)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好自身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努力维护好学校利益。
(五)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相关规定,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其他未涉及的规定,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上级部门政策如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湖财校发〔2022〕40号)废止,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