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工作,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有序高效运行,加强我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二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类)、基建处(工程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2.讨论、审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预算;
3.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审批重要文件;
5.讨论紧急重要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6.审查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7.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部门采购小组,负责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领导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经办等相关工作流程。
(二)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学校的所有采购工作,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职责权限分设3个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权限:
1.采购业务决策,由分管政府采购的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类)、基建处(工程类)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2.采购业务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货物服务类)、基建处(工程类)、财务处、审计处、经费统筹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3.采购业务监督,由监察专员办、工会组成。
(三)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采购环节参与部门
(一)根据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各岗位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做到采购实施与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及使用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所有采购项目均实行项目工作小组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牵制原则、效率原则、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采购各环节参与部门或单位见下表《项目采购各环节参与部门(单位)一览表》。
名称 | 金额 标准 | 采购 形式 | 采购牵头部门 | 采购过程参与部门 (预结算审计、招标文件审定、开标、合同谈判、会签及合同实施等) | 合同草拟
| 验收牵头部门 | 验收参与部门 |
货物
| 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 | 招标 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经费统筹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 |
50万元以下 | 电子卖场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10万元以上) |
服务 | 80万元以上 (含80万元) | 招标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经费统筹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 |
80万元以下
| 电子卖场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10万元以上) |
工程 | 100万元以上 | 招标采购 | 基建处 | 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基建处 | 基建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 |
100万元以下 (可做包干价) | 电子卖场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后勤处 | 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消防)、财务处、审计处、工会 |
100万元以下 (不可做包干价) | 线下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后勤处 | 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消防)、财务处、审计处、工会 |
(二)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归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服务采购工作,基建处负责工程的采购工作,本制度中统称为采购归口部门),其他参与部门为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等,其各自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采购归口部门的职责、权限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采购的有关规定;
(2)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按专业类别组建学校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委可选聘部分专业素养高,职业道德好的校外社会评委入库;
(3)归口部门分别对属于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即基建处对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管理;
(4)负责学校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5)审查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较大规模以上项目技术指向性的修订;并组织对其进行讨论、审查;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签;
(6)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较大规模以上项目采购环节的承办工作及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7)联系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协助使用部门进行采购和合同谈判、负责所有采购合同文本审查把关;督促合同履行;
(8)组织采购项目的最终验收工作,完成入库审核;
(9)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的解释与回复;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10)负责各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11)配合使用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12)学校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2.使用部门职责、权限
使用部门为项目所在部门。未约定使用部门的项目招标(采购)由采购归口部门会同财务处提出建议报相关校领导审核确定。
(1)做好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预算申报工作;
(2)采购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市场调研,掌握最新市场动态,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合理准确确定技术参数;
(3)使用部门提交的技术参数应组建3人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对技术参数、评标方法建议进行审核和修改,提供论证报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使用部门需组织专家对唯一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法律专家1名、校外专家至少1名;使用部门提交专家手写论证意见表时需提供论证现场照片作为佐证材料,防止论证工作流于形式。
(4)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审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技术参数;
(5)讨论、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
(6)使用部门对合同履行负主体责任。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和监督施工,并协助办理项目款项的结算与支付;
(7)使用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国资处资产科申请并参与最终验收,完成入库登记;
(8)负责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及立卷归档;
(9)配合采购归口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10)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3.财务处职责、权限
(1)负责审核各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预算;
(2)审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与落实;
(3)确定合同付款方式;
(4)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5)结算与支付采购项目款项;
(6)开展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再评价。
4.审计处职责、权限
(1)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
(2)负责对预算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价格咨询,合理确定控制价;
(3)参与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讨论;
(4)审查合同;
(5)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5.经费统筹部门职责、权限
(1)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批;
(2)讨论、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
(3)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6.法律顾问职责、权限
(1)审查合同;
(2)对采购活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
(3)对后续的法律纠纷进行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经费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职,为政府采购项目责任主体。
第四条 队伍建设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为有效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组织人才保障。
(二)选聘职业道德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采购管理专业素养。
(三)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四)采购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五条 绩效目标
(一)确定政府釆购项目及绩效目标
采购归口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公室、使用部门等处室对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使用部门在项目申报前需确定绩效目标。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采购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和支出标准体系,设立科学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成本、采购效率、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等内涵。(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应包括项目管理、质量、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采用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绩效,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六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政府采购结果绩效评价机制
围绕“物有所值”目标健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重点从采购预算编列、采购需求确定、交易执行过程和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事项进行全方位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
1.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对学校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采购效率和效益开展自评价。
采购归口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应结合预算绩效评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2.财务处、审计处、经费统筹部门、督查处等依据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组织对采购归口部门的自评价开展再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工作于采购合同完成或约定期限结束后开展,并于2个月内完成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建立由购买主体、采购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财务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四)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采购归口部门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学校主要领导,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落实政策
第七条 主要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一)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以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二)两型产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政府采购需求,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面优势突出的产品,凡是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要从预算安排、计划审批到组织评审均给予优惠,确保优先采购,增加两型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三)我校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要提高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环节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采购人员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加分优惠等内容;鼓励采购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比例收取。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回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确定首期预付采购资金比例,作为中小企业的启动或周转资金。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等。
(四)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8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优先采购农村地区的产品有助于乡村振兴。我校要积极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预算安排、计划审批到组织评审给予农产品优惠,确保优先采购,增加农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份额。
第八条 落实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
学校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订立、合同执行、采购绩效管理等环节,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采购归口部门在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归口部门应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是否重点考虑到了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应当先有预算、后采购,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当年度采购预算编制需在上一年度12月份之前完成。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做好采购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足额安排。所有采购项目,必须填写对应的学校使用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其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能迟于每年的6月30日,其中每年与新生相关的和列支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使用计划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能迟于每年的4月30日,以保障项目采购必要的时间需求。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其采购项目都必须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总额以内有计划、有步骤地申报和实施,凡超出预算的工程类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按学校经费审批管理规定报批后方可安排。
使用部门在提交采购预算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提供不少于三个品牌;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技术参数、评标方法建议和专家论证报告。单一来源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报告,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法律专家1名。基建维修等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处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
(二)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
(三)本制度所称货物、服务、工程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同。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指基建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及造价咨询、监理等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物业服务等。
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须由采购归口部门牵头,实行政府采购,交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一般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凡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自主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归口部门牵头,会同使用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
(四)使用部门需要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明确预算编制依据,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明确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应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1.部门预算;
2.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3.资产配置标准;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5.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采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使用部门应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需采购,采购归口部门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预算立项:凡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的初步论证,上年初在学校制订预算方案时申请立项,论证通过后列入年初预算,由财务处统一安排项目资金。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填写对应的学校使用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
方案论证:凡经过预算立项或预算追加的项目,由使用部门起草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审定后,进入控制价审计程序。
控制价的审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将论证方案及立项审批手续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则按审计规定与要求确定最高预算控制价,并出具审计控制价文书。
(五)学校采购项目,包括基建项目在内,均实行预算控制,确实需要超出预算控制的,需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另行批准。各部门(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均应严格按预算控制价执行,凡超出预算控制价采购的,必须经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或由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并报校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需增加预算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
(一)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自行按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编审,以编审预算金额作为项目预算控制数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购买。
(二)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项目预算咨询报告,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招标采购。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要求,以下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4.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归口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尽快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
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采购需求是指学校为实现项目目标,根据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依据使用部门预算(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责任主体是使用部门。
(一)使用部门在前期采购需求论证的基础上,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
(二)使用部门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1.了解相关市场行情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2.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釆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3.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在有关门户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需求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评标方法建议和专家论证报告;
4.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根据价格测算情况或预算财评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学校政府采购需求具体审批权限和流程如下: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需求→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统筹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费统筹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批→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政府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
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
(一)采购归口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包括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须报学校分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同意(单一来源采购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具体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的说明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示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邀请招标,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
(6)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其它情形。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货物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电子卖场采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电子卖场包括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对自动生成的电子卖场合同需要补充、细化,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上传卖场后台。
建立釆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
所有项目凡能实行批量采购的必须实行批量采购。学校内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能进行批量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拆分、分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先采购再补办审批手续的倒挂式的采购做法;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没有监督部门参与的裸采。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应避免应急式采购,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式采购,需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门的监督人员参与,方可进行采购。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资金性质、采购预算金额和品目类别,学校采购采取以下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以政府采购为主,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1.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归口部门委托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级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校内集中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归口部门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为电子卖场)实施;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由采购归口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且属于湖南省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交由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发改委的相关立项项目从其规定。
2.学校所有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通过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部门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入围的代理公司中选取,选取方式同上。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选取方式,学校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入围学校的社会代理机构协议单位。具体项目实施时,由采购归口部门从入围的代理公司中按代理公司的编号顺序依次选择,如有代理公司业务和服务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排序时轮空一次,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则取消入围资格。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自主采购项目,亦可由学校采购部门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入围的代理公司中选取,选取方式同上。
(三)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所有委托代理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均必须由学校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一项目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应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范围和方式;采购归口部门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
采购归口部门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归口部门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四)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及管理。入围学校的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采购代理公司备选库实行动态调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一年一考评,二年一定。采购项目代理公司备选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按学校自主采购办法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采购
为了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需申请获得省财政厅核准,并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归口部门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采购单位审核意见等。
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报省财政厅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省财政厅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经省财政厅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
采购归口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标准。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三)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四)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采购部分进口设备,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比例。
(七)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代表
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学校可派出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业主评委不得超出评委数的1/3;派出监督人员进入监控室观摩评审现场实施监督,不得超过2人。
2.监督人员不参与评审打分,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3.使用部门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使用部门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4.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外,学校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学校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改变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
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
1.采购归口部门在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校内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从湖南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电脑语音通知。
2.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3.单一来源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报告,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必须有1名法律专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由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项目实施申报与招标:在招标前由使用部门办理项目实施申报。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将项目实施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交采购归口部门,由采购归口部门起草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上网公告,由评标专家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二条 紧急采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需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归口部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归口部门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鼓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重复收取。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类型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标准文本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采购归口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学校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的谈判与签订:使用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并进行合同会签。合同会签后交采购归口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学校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合同的实施:使用部门督促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合同实施过程的相关问题,并组织项目内容的初步验收。
报账要求: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已签订合同的项目,需在当年年底之前完成报账工作;下半年已签订合同的项目,需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报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合同备案,否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将拒付合同款项。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换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采购人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工程类项目优先采用仲裁。
第九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
明确履约验收管理部门或履约验收岗位,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组织使用部门、经费统筹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等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履约验收由基建处(或后勤处)牵头,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消防)、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专家等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及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组织,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使用部门参加。
验收小组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职责职能
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相分离。
1.验收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核对每项合同内容,并按照验收方案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类项目还应填写《资产验收报告单》,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供应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约情形的,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纠正或补偿的,经验收小组同意,可免于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省财政厅采购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等违法情形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验收小组根据《资产验收报告单》,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全体验收小组成员签署同意验收合格意见并署名后,由采购归口部门印章管理员加盖公章。如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4.项目使用部门将采购项目有关资料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原则上由项目使用部门办理财务报账,财务报账必须具备以下资料:规范的税务发票、合同原件、验收单,入库单、项目审计结论书以及相关的签字手续。财务处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学校自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问责机制
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验收过程中,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履行监督职责。供应商及学校进行采购活动中有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的,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对相关责任人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采购相关部门与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信息支撑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管理
采购归口部门应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采购归口部门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采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在湖南省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采购归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采购归口部门在湖南省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具体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采购归口部门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编制政府采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如下:
1.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
2.采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3.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4.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5、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由每位专家分别手写填列。
第三十条 电子卖场使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除执行国家强制采购的药品、医疗耗材和警用装备外全部进场交易。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一)电子卖场采购范围
1.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50万元)、服务(80万元)和工程(100万元)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
2.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行网上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使用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基建处负责的工程项目直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学校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二)电子卖场采购规则
1.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使用部门可根据项目类别、采购预算金额和项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方式采购。
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2.采购归口部门作为学校电子卖场的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账号配置,组织业务培训,审核采购需求、规格指标、参数要求、其他技术性文件、采购方式等,负责合同履约监督、组织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送货地址维护、发票账户信息设定、编制采购需求清单、下达订单、发布成交公告、组织签订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收货、组织验收、履约评价以及申诉。使用部门对本单位在电子卖场的采购行为及真实性负总责。
(三)电子卖场采购流程
1.湖南省电子卖场网址:https://hunan.zcygov.cn/。
2.电子卖场采购流程:使用部门在完成预算立项、方案论证、控制价的审定及项目实施申报后,指定专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流程详见附件。
3.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启动后,经办人应根据电子卖场操作流程及时做好各个环节的确认工作。
(四)采购工作纪律与监督
1.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对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行为和相关人员,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2.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学校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相关要求
1.使用部门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2.使用部门竞价时不得提出任何倾向性的要求,须遵守竞价交易规则,按成交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使用部门不得拒绝接受竞价的成交结果,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3.参与采购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使用部门发现供应商不按合同执行,服务存在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归口部门反馈,采购归口部门及时向电子卖场管理方反映情况。
5.凡未经批准在电子卖场以外进行的采购项目学校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公平竞争
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投标的供应商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此供应商三年内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投标人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行为的。如已中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验收二次都不合格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减负
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三条 采购意向公开
在湖南省政府釆购网和学校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四条 询问和质疑
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采购归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采购归口部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归口部门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省财政厅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书面报告省财政厅。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省财政厅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处室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采购归口部门是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采购归口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告、检举,采购归口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融资
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釆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1.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白名单”、“黑名单”制度。由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委托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或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信息。供应商能提供有效期内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查询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的可以不重复查询。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有不良记录列入了“黑名单”的供应商将禁止参加。采购归口部门拟定准入供应商名单报审计处或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校采购项目的投标、评标活动。
(1)恶意串通使用部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2)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借用他人资质、名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以低于其企业合理成本进行恶意低价竞标、抢标的;
(5)以向使用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6)参与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论证的专家,违反保密承诺,透露有关信息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务、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违反评审工作有关纪律,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8)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签订合同的;
(9)中标(成交)供应商擅自将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10)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
(11)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12)经省财政厅采购部等部门调查处理的其他不良行为。
2.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4.采购归口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5.采购归口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第十二章 完善机制
第三十八条 强化监督
1.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2.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采购归口部门应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3.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采购中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监督,严查严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审计处要加强采购价格监管;采购归口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和验收管理,完善验收入库制度;财务处要依规加强预算管理、结算审核与资金支付,严格防范虚假支付。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双备案”管理
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采购档案管理
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决策意见、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学校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采购归口部门负责整理、归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一条 涉密采购管理
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对在政府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因新冠疫情防控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