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本科教育核心地位,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全员覆盖:在职在岗教授需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2.质量导向:聚焦实效,融入思政、前沿、实践等元素。
3.奖惩并举:突出教学业绩权重,建立刚性约束机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教学要求
第三条 教学任务规定
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科课程(不低于32课时,且不含实践指导)。
第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1.鼓励承担本科一年级课程,鼓励担任新生学业导师。
2.鼓励主讲专业核心课程,打造“金课”标杆。
3.鼓励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
4.鼓励牵头建设省级以上一流课程、编写特色教材。
5.鼓励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开设前沿讲座或实践课程。
第三章 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部门考核
强化教学业绩和教书育人实效在绩效分配中的比重。将学院/有专任教师的部门主讲本科课程教授(含学科归属在本部门的行政兼教学人员,下同)占教授总数的比例和教授主讲本科课程人均学时数作为学院/有专任教师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与年度部门绩效划拨挂钩。
第六条 个人考核
对无故未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要求者,按未完成课时占比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中扣减。确因进修或公派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本科教学任务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门)初审后,提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本人须书面承诺次年补足相应本科教学工作量。未通过审核或未履行承诺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分别执行课时认定和绩效扣减。
对教学态度不端且连续两年评教排名后10%的教师,取消评优评先和晋级晋岗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审核流程与结果认定
1.数据收集与初审
学院(有专任教师的部门)负责汇总教授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评教数据,形成初步考核结果。
2.复核与确认
教务处对教学工作量进行复核,形成审核意见。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教学评价数据进行复核,形成审核意见。
人事处依据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确认的审核结果,执行绩效工资扣减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共同负责解释与实施。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