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由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一对一指导,助力青年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单位按相关要求在教师队伍中遴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指导对象范围:
(一)新入职我校且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不足3年者。
(二)校内转岗,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者。
(三)教务处、所在单位或教育教学督导团认为需要指导者。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担任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原则上应为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若所在学科为新兴学科,或曾荣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项,则职称要求可放宽至中级。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全面了解指导对象的思想表现、教学业务工作等情况,注重青年教师师德的培养。依据青年教师的个人知识背景和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任务,共同明确培养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附件1),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并作为结项考核的依据之一,结项考核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二)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学期授课计划、撰写教案,掌握教学方法,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青年教师授课进度、教案、作业批改、命题制卷、试卷评阅等情况。每学期随堂听课指导不少于5学时。
(三)结合学校对青年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要求及学科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其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促进其职业发展。
(四)帮助青年教师逐步熟悉并掌握本科生学业指导的各项工作。
(五)帮助青年教师逐步熟悉并掌握本科生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六)指导青年教师拟定教学科研计划,熟悉科研项目的申报,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七)培养期结束后,应及时对指导对象的培养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指导登记表(附件2),并作为结项考核的依据之一,结项考核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亦可由所在单位指派。每名指导教师同期指导的青年教师不得超过2名。指导教师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和考核,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七条 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学习,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思想、教学及业务进修等情况,并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认真制订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定期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批改。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后辅导、批改作业、实验指导、撰写教案、独立授课、命题制卷、试卷评阅等教学环节。
第九条 每学期随堂听指导教师授课不少于6学时,学习指导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经验,借鉴指导教师传授的教法,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熟悉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积极参加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团队活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培养期内,须至少参与申报1个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协助指导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
第十一条 培养期满,青年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附件3),并作为结项考核的依据之一,结项考核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全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归口管理和结项验收,青年教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指导教师的选拔、培养计划的审定、以及青年教师指导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实行任期聘任制,聘期为一年。指导教师经其所在单位确定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所在单位要定期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接受指导教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即从当年9月至次年8月。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安排学校教学督导听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课程至少一次,并按照教学计划表随机抽查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听课情况,作为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培养期满后,由青年教师所在单位成立结项验收考核组,对青年教师导师制项目进行专项考核(附件4)。考核组通过检查培养记录(含培养计划、指导记录和培养总结等)、教学科研材料和参与听评课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团对青年教师的听评课意见和学生评教情况对考核意见进行复审,并形成最终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青年教师导师制专项绩效。青年教师考核合格的,学校将参照二线课时标准给指导教师发放40个课时/位的专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减半或不发指导教师专项绩效。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培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由指导教师修改其培养方案,延长培养期限(不超过半年)。延长培养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或无故不接受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者,由所在单位依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考核暂行办法》(湖财校发〔2024〕161号)考核,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院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指导教师指导登记表
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
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登记表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