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及《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25〕版)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招聘各类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事宜。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程参与监督招聘过程,确保合规性。任何违规行为可实名举报,领导小组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章 招聘原则
第五条 招聘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确保机会公平、过程公正。
(三)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结合岗位需求与应聘者综合能力(包括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等),避免“唯学历”或“唯论文”。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应聘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具体以岗位公告为准)。年龄计算截止至报名起始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存在其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对于高层次人才、合同制人员或特殊岗位,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全过程由人事处牵头,相关二级单位配合。
第八条 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学校官网、人事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岗位计划、要求、报名方式、程序等,明确岗位性质(事业编制或合同制)。
第九条 报名
(一)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邮箱或招聘系统),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者取消资格。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信网学籍证明或就业推荐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党员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二)报名时间:常规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少于7个工作日;高层次人才或合同制岗位可全年接受报名。
第十条 资格审查
(一)由人事处联合二级单位进行,根据岗位要求审核报名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取消资格。通过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
(二)开考比例:事业编制岗位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比例的,须报湖南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采取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招聘计划数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合同制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参照事业编制岗位执行,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高层次人才岗位不设开考比例。
第十一条 考试
(一)考试方式:根据岗位类型确定,包括:
1.专任教师岗位:以试教、面试为主,注重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2.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和辅导员岗位:以笔试、面试为主,综合考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高层次人才岗位:可直接考核(如面试或成果评审)。
4.合同制行政岗位:可采用笔试、面试、实操、综合测评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二)考试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分。综合成绩按岗位公告要求计算(如试教占50%、面试占50%),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或公告指定的主考项目成绩)排名。
(三)考试结果: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二条 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按综合成绩排名1:1确定人选,在三级以上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费用自行承担。
(二)考察:由人事处组织,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2.资格条件复查(如档案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3.重点考察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干部回避等情况。
(三)递补:1.事业编制岗位: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或入围人选自主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形,可按岗位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在综合成绩合格名单中递补一次。递补人选需按规定进行体检和考察。递补仅限一次。2.合同制岗位: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或入围人选自主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形,可按岗位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在综合成绩合格名单中进行依次递补。递补人选需按规定进行体检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公示
事业编制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需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并报湖南省人社厅备案;合同制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聘用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入职手续:
(一)事业编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期3年,续聘条件按岗位公告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合同期内),试用期标准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录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三)事业编制人员待遇:纳入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享受国家规定工资、保险、福利及校内绩效工资。合同制人员待遇:按所聘岗位、学校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程介入,对违纪行为(如舞弊、歧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违规者追究责任;应聘者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事业编制应聘者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事业编制岗位招聘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执行;合同制岗位招聘参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或政策调整时,可制定补充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涉及事业编制岗位需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