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新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新生中实行早晚自习制度(以下简称自习),以班为单位固定教室集体自习。
第二条 所有新生必须参加早晚自习。自习时间按照作息制度,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准请假。
第三条 困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自习,必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带班辅导员批准。
第四条 自习期间要遵守自习纪律,辅导员助理或养成教育辅导员要随班参加自习,各班委要督促纪律的执行,做到不迟到、早退;不大声喧哗,不随意走动;不抽烟、打牌、争吵。做到文明自习,自觉自习。
第五条 院学生会学习部、考监委对早晚自习进行考勤并每周予以通报。考勤结果作为辅导员助理或养成教育辅导员考核的参考依据,作为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六条 自习期间不得举办班级活动,但有关组织学习、集中教育、举行会议等除外。必须举办的活动应在二天前向带班辅导员报告,并经学工办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