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作者:谭雄伟 编辑:谭雄伟 发布日期:2016-11-18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促进学生成才成长,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业、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及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分别从本二级学院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含在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就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针对免修、免考、重修、辅修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三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五)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
(六)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五章 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专、兼职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本二级学院专、兼职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机关有相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跨单位选聘的,需经所聘教师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实行学业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条 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班配备一名学业导师,但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32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校统一印制的《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上记载并留存备查。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方式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二级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职称评审延迟一年,三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学年初向各二级学院拨付80%的学业导师经费,并于学年底根据学业导师工作考核结果拨付剩余经费。学业导师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