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学业导师制运转机制,规范学业导师管理,做好学业导师考核工作,切实推动学业导师制工作,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湘财院院发[2016]46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教科办主任和学工办主任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业指导工作室(108室),学业导师制有关日常具体工作由教科办、学工办负责协调落实。
二、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二条 学业导师的遴选范围包括 (1)我院的专任教师;(2)在我院开课的行政兼教学人员。
第三条 学业导师任职条件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湘财院院发[2016]46号)》文件中所列任职条件相同,即: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
(二)熟悉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或在读博士。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教科办向所有教师公布《配备学业导师班级表》
(二)在遴选范围内的教师,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均需填写《学业导师申请表》并发送至教科办。
(三)教科办向需要配备学业导师的所有班级公布《配备学业导师班级表》《学业导师申请表》。根据一个班配备一名学业导师的原则,各班按先后顺序在《配备学业导师班级表》中填制本班的三名意向学业导师姓名。
(四)教科办根据学业导师及各班级的意向,进行学业导师和班级的配对,如配对不成,则由学院负责调剂。
(五)学院聘任各班级的学业导师,向教师及班级公布各班级学业导师。
第五条 建立三支学业导师辅助队伍:成长导师队伍、发展导师队伍和朋辈导师队伍。成长导师队伍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所有辅导员组成。发展导师队伍由社会贤达、杰出校友组成,学院聘任金融、财政及税收等相关领域的杰出人士担任。朋辈导师队伍由在校优秀学生组成,聘任“十佳”大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党员等志愿者担任。
三、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业导师、成长导师在事前必须要有可行的学年工作计划,事后要有详细的活动总结、学年工作总结,事中要有各种过程性的指导材料,如《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情况登记表》、讲座课件、网络指导材料及相关的指导影像等各种原始材料,并在学年末汇总整理成册,交学院备存。
第七条 发展导师队伍、朋辈导师队伍的指导情况,由教科办制定《发展导师队伍学年指导计划》,学工办制定《朋辈导师队伍学年指导计划》,每学年末教科办撰写《发展导师队伍学年指导总结》,学工办撰写《朋辈导师队伍学年指导总结》,在指导过程中,要做好会议讲座纪录、影像、活动安排、宣传报道等过程性材料。
第八条 学业导师每学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32学时。其他三支导师队伍根据学年计划开展指导工作。
四、学业导师的考核
第九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组成。每学年末由学生填制《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由学业导师领导小组随机抽取5名左右的辅导员评委根据评分标准对学业导师的日常指导情况及指导材料进行评定,并填制《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评委用)》。由学工办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评分标准,组织填写《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考核表》对导师工作效果进行测评,填制《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考核表》。
第十条 学业导师考核总评分由学生评价分、指导情况检查分、工作效果考核分三部分加权得出。
总评分=学生评议分×50%+指导情况检查分×30%+工作效果考核分×20%
(一)学生评价分
学生评价分由学业导师所带班级所有学生的测评分经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二)指导情况检查分
指导情况检查分由所有评委的评分经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三)工作效果考核分
《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考核表》中所列得分即为该学业导师的工作效果考核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担任学业导师时间未满一学年,指导的学生受到学业警告,或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学业导师当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学院按15%的比例向学校推荐,参与“优秀学业导师”评选。总评分低于60分者考核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五、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拨付给学院的学业导师经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学院根据学生评议分和指导情况检查分两项分数之和计算所要支付给学业导师的报酬,计算公式为:学业导师报酬=[(学生评议分+指导情况检查分)*学校拨付的每位学业导师经费]/80。
第十三条 如学校拨付给学院的学业导师经费在发放学业导师报酬后还有剩余,则发放给考核为“优秀”的学业导师,具体支付给每位“优秀”学业导师的额外报酬则以总评分为权重进行加权所得,计算公式为:每位考核为优秀的学业导师的额外报酬=(学业导师的总评分/所有考核为“优秀”的学业导师的总评分之和)*剩余学业导师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本院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称号的学业导师的奖励,学院100%支付给优秀学业导师,不得截留。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业导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配备学业导师班级表(附表一)
学业导师申请表(附表二)
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情况登记表(附表三)
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 (附表四)
指导情况检查表(评委用) (附表五)
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考核表(附表六)
财政金融学院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