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更换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某方面确有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3.本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
5.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
6.无正当理由。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 表》→所在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参加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试→省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十至十五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转专业考试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期末。
第八条 转专业考试课目:综合科目,总分100分,其中英语占30分、数学占30、专业课占40分。
转专业成绩出来后,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更换专业:①总分成绩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者。②转出人数不超过转出专业总人数的10%(已经进入ACCA班的学生计入转出专业人数)。③转入人数不超过允许转入专业的班额。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