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谭雄伟 编辑:谭雄伟 发布日期:2016-11-17 点击次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学术交流渠道,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交流活动审查制度。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研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提出要求。学校宣传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单位、学术团体不得擅自举办。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及定义

第七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 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

()  我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 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第八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

()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或地区(指港、澳、台地区)以上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或少数国(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 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内有关部门批准,省级学术团体在省内举行、只有本省专家学者或少数省外、国(境)外参加的学术会议;

() 聘请专家学术讲座:指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交流,包括学术报告。但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等非学术性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范围管理。

学术讲座分为校外专家讲座和校内专家讲座两类。校外主讲人一般应为某一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第九条凡是学校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均由学科归属的相关院(部)承办,由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凡是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相关院(部)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见附件1),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科研处配合申请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承办单位必须成立会议组委会。组委会由申请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科研处、宣传统战部、党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需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至科研处,并将全套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图片、声像及其他电子文档等)报送学校档案馆,以便立卷、归档。

第十条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相关院(部)须提前填报《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附件3)提交科研处等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我校专家、学者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须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4)、参会论文及论文入选通知等材料,经批准后参会。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须在所属单位或在适当范围内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及时向科研处提交500字以上的会议综述(附件5)。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学校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原则上不再资助国家和省级平台(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和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国家和省级特色专业、产学研示范基地、国家和省级教学示范基地等)的学术交流费用(可从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经费采用承办单位筹资和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住宿费自理。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经费用于支出校外专家讲座所产生的劳务报酬、宣传、交通、食宿等费用,并遵循“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校内专家讲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相应院(部)、重点学科、研究平台开支。学术讲座专家劳务报酬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校外专家讲座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相当级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超过2000元/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资深学者、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3000元/场。国内外著名专家、级别更高的资深学者:不超过5000元/场。

(二)校内专家讲座

正高级职称教师:2000元/场;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500元/场。学校安排出国访问学者回国后按要求开展的讲座不在此例。

第十五条我校学者应持会议通知、会议论文宣读通知等有效证明,申请学校学术交流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如下标准,凭相应票据报销。

() 参加省外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补助3000元/人次;

() 参加港、澳、台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5000元/人次。

() 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10000元/人次。

第十六条 各院(部)每年受资助参加学术会议3-5人次,个人每三年不超过1次。

第十七条 各院(部)每年举办校外专家学术讲座至少2场。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按院(部)、科研处、主管校领导的顺序审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

附件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各类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附件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

附件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

 

 


 

2016年6月28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