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我院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工作,根据《湖南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人民内部矛盾是指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籍、在校人员中,积极拥护党的教育事业的人民群众个体之间,在不影响学校发展这一根本利益基础上产生的纠纷。
二、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坚持“从思想入手、积极疏导”的原则,采取“耐心细致、说服教育”的方法,达到“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力争小范围内解决”的目的,防止一般民事纠纷转化为民事或刑事案件。
三、学校实行校内人民内部矛盾分线、分级调解负责制。分线调解就是由院工会负责调解教职工(工会会员)之间的矛盾,学生工作部负责调解在校学生之间的矛盾。分级调解就是一级为各级二级部门,二级为校级。
四、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和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专职副主席兼任,组成成员由各分工会主席组成。
学生工作部成立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民事调解分会,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分会长,业务上接受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民事调解委员会双层领导。
五、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全程监督。
(三)组织对校外或校内跨部门的矛盾调解。
(四)在各二级部门配合下,对上升到校级调解的矛盾进行调解。
六、各二级部门以工会为单位成立以分工会主席为组长的民事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民事调解;各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学生内部矛盾调解分组组长,负责本系学生内部矛盾调解工作。
七、各二级部门内部发生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先在本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进行校级调解,校级调解无效的由当地司法机关裁决。
八、本制度自发文起实行,原相关规定与制度有不同之处的以本制度为准,解释权归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