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工商管理学院 编辑:刘港 发布日期:2017-06-13 阅读: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关于省属驻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酬、兼顾公平原则。通过重新核定绩效工资岗位,按岗位定报酬,实现职称的终身制与岗位绩效分配相对分离,高职可低酬、低职可高酬;在确保基础性绩效占主体的基础上,奖励性绩效收入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二级单位之间相互竞争;当年因客观原因导致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不足,低于全校平均教学工作量水平的,经核实后,按全校平均教学工作量水平的70%予以补贴。
(二)稳定教师队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原则。继续将减少工勤岗位数产生的绩效剩余(学校编制数的5%)用于教学科研单位,以调动二级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积极性;奖励性绩效继续向教学、科研倾斜10%;现行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奖继续单列的同时,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各类人才工程项目、教学科研成果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范围;实行正高职称人员和博士特殊津贴。
(三)注重实绩、绩酬匹配原则。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设计绩效考核指标,除课堂教学外,将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等纳入教学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目标设计考核指标,对非教学部门工作实行绩效考核;所有考核均与绩效挂钩,优绩优酬,低绩低酬;实施厚生人才工程计划。
(四)量力而行、二次分配原则。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支持,根据学校财力适当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努力争取改善教职工待遇;按照两级管理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二级学院和下属部门为单位进行分配,并将个人分配权下放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和学校指导性意见自主分配;学校按照其完成的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党政管理工作分配二级学院和非教学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原则。学校所有创收的收入都要纳入绩效工资的统筹范畴,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议分配原则和标准。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在岗的二级单位教职工。
“二级单位”包括学校所有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其中教学单位指会计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工程管理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等教学学院;非教学单位指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二级单位。
三、绩效工资的结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以在岗人员实际聘任岗位为依据,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以教职工对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等各项工作所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原则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按照岗位等级和任现职年限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社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学校财力确定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1.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表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表
岗位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试用期 | |||||||
等级 | 二级 |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绩点 | 3.9 | 3.4 | 2.9 | 2.6 | 2.4 | 2.2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任现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增加0.02,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等级的起始绩点。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表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表
岗位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员级 | ||||||
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 级 | 十三 级 |
绩点 | 2.9 | 2.6 | 2.4 | 2.2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任现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增加0.02,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等级的起始绩点。
2.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表3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表
岗位 | 正厅 | 副厅 | 处长 | 副处长 | 正科长 | 副科长 | 科员 | 办事员 | |||
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正处 级 | 六级 | 副处级 | 七级 | 正科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绩点 | 4.2 | 3.6 | 2.9 | 2.7 | 2.4 | 2.2 | 1.9 | 1.8 | 1.7 | 1.6 | 1.5 |
任现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增加0.02,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级别的起始绩点。
校长助理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按管理四级核算。
3.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
表4 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表
岗位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等级 | 工勤二级 | 工勤三级 | 工勤四级 | 工勤五级 | 普通工 |
绩点 | 1.8 | 1.7 | 1.6 | 1.5 | 1.4 |
任现职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标准增加0.02,但最高不得超过上级岗位的起始绩点。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级核定办法
1.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定岗定级采用“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学校核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定岗定级时由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经由各二级单位初审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核定。
2.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定岗定级按《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级核定办法》,依据任现职以来前五年的工作业绩核定,以后依据前三年的工作业绩重新定岗定级。
3.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若达到同一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级标准,可执行已达到的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但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不随年限增长而增加;若达到高一岗位等级(n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定级条件,且满足跳级到高一岗位等级内(n级以内,含n级)的所有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定级标准,可执行已达到的高岗位等级(n级)的低一级(即n-1级)岗位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但基础性绩效工资绩点不随年限增长而增加。
4.首次定岗定级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在完成规定的本职工作前提下,年度考核称职的都可进入已聘任的相应岗位和等级。若一年后仍达不到所任岗位最低等级核定条件,则按下一级岗位最高等级定级;若再过一年仍达不到所任岗位等级核定条件,则再往下降低一个等级,以此类推,但降到所任岗位下一级岗位最低等级后,不再下降。
5.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照首次岗位设置确定的岗位等级和学校任职文件确定的职级核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级。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教职工按照所聘岗位类别及任职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按虚年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情况,执行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才能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按12个月计发。
2.专任教师(含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军事理论及就业创业教研室专任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折合课堂教学课时)为224课时,年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为320,且课堂教学课时(不含折合系数)原则上不超过年额定课时的2.5倍,总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不超过年额定课时的3倍。原则上没有达到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能用科研工作量冲抵课时,并按其未完成年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比例在9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内相应扣除;由于学科结构不均衡导致的工作量不足时(即教研室平均工作量不足),可以先由其他教学工作量冲抵课堂教学工作量,其他教学工作量不够时再由科研工作量冲抵课堂教学工作量,且所有冲抵的部分不能超过40%;达到年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而没有达到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可以用科研工作量冲抵(科研分与课时数按1︰1冲抵);冲抵教学工作量的科研分不再计入所在教学单位科研工作业绩总分,也不再给予个人科研奖励;若没有其他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可以冲抵,或冲抵后仍没有达到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则按其未完成(或未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比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管理岗位人员岗位调整后,原则上绩效工资标准与新岗位匹配,特殊情况由于岗位下降导致的绩效工资下降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绩效工资下降至下一个等级后不再下降(行政问责或处分的除外)。
4.根据以岗定酬原则,非教学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按所聘的管理岗位执行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但聘用在“双肩挑”岗位的人员,可选择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也可选择与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教辅部门(图书馆、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从事的工作与其专业技术职务不相同,则执行其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最低等级标准。2019年12月31日后仍不具备从事现有工作相对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则按管理岗位类别确定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6.“双肩挑”人员如选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则每年须完成32标准课时(每周1标准课时,含课堂与非课堂教学)教学工作量,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作量。“双肩挑”岗位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系数)全年不能超过128标准课时(每周4标准课时)和256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7.教学学院正副院长归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每年须完成32标准课时(每周1标准课时,含课堂与非课堂教学)教学工作量,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作量,且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系数)全年不能超过192标准课时(每周6标准课时)和256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8.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军事理论教研室、就业创业教研室非专任教师和财经大数据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的日常工作和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属于岗位本职工作,如果承担教学工作,每年32标准课时(每周1标准课时)不计入超工作量,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含系数)不能超过192标准课时(每周6标准课时)和256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9.专职辅导员可选择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也可选择与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如选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定级所要求的教学工作量由带班工作量替代。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每年32标准课时(每周1标准课时)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作量,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128标准课时(每周4标准课时)和256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10.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如承担教学工作,原则上只允许承担实验教学工作,每年32标准课时(每周1标准课时)不计入奖励性绩效工作量,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192标准课堂课时(每周6标准课时)和256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11.除上述人员外,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教学工作任务归属单位和本单位同意兼任教学工作,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96标准课时(每周3标准课时)和192折合课时(教学计划内折合课时),超过标准课堂课时和折合课时工作量上限部分不计课酬。
12.试用期人员按同岗位最低等级系数的0.8核算。
13.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博士,试用期内执行讲师8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师的硕士,试用期内执行助教12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原则上聘用到与其职称相应的岗位,条件优秀的,也可申请与其教学科研业绩相应的岗位等级。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其他专业技术相应岗位等级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学校跟二级单位结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再由二级单位根据其制定的分配办法分配到个人。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算
1.学校按不超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提取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学校年度专项工作费用支出,具体额度根据专项工作重要程度和难度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2.扣除年度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其余部分根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10%的原则,按教师岗位人员和非教师岗位人员进行切块分配,核算教师岗位人员和非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即:
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单位绩点金额*教师岗位人员总数*1.1
非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二)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1.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X)、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J)、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K)、管理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限学院管理人员)(G)、学科专业建设奖励性绩效工资(S),即:
各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X+J+K+G+S
其中,前四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所占的比例分别为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减去学科专业建设奖励性绩效工资(S)剩余部分的10%、55%、30%、5%。
各教学单位应将学风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从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等项目中统筹调剂资金,用于推进学风建设督查与评比、学业导师和学费收缴等工作。
(1)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学校当年平均在校生人数(在籍全日制统招学生,具体数据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发数,人事处会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根据《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结算。
方法一: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x×本教学单位学生人数
方法二: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x×全校学生人数÷有学生的教学单位教职工总数×30%×本教学单位的教职工人数
其中,x=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校学生人数
有学生的教学单位按方法一或方法二就高计算后核发;没有学生的教学单位按方法二计算后核发。
(2)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J=j×(各教学单位完成的教学工作标准总课时-额定教学工作标准总课时)
其中,j=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校教学工作标准总课时-全校额定教学工作标准总课时-不归属于教学单位的总课时)。
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核算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核算。
(3)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各教学单位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K=k×各教学单位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总分。
其中,k=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校科研工作业绩总分。
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二级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核算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核算。
(4)管理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管理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由人事处核发到各教学单位。
(5)学科专业建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学科专业建设奖励性绩效分为专业性(学术性)评奖(竞赛)奖励性绩效、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奖励性绩效和人才工程奖励性绩效。
①专业性(学术性)评奖(竞赛)奖励性绩效标准(不包含前面已计算为科研工作业绩分的项目)
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党委和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政府部门认可(同意)的行业协会、行业内公认的权威机构组织(举办)的与教学、科研直接相关的各类专业性(学术性)评比(评优、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学校对获奖单位或获奖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5 学科及专业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项目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音体美 | 其他学科 | 音体美 | 其他学科 | 音体美 | 其他学科 | |
国家级(集体项目) | 15000 | 20000 | 8000 | 10000 | 3000 | 5000 |
国家级(个人项目) | 4000 | 10000 | 2000 | 5000 | 1000 | 2500 |
省级(集体项目) | 4800 | 8000 | 3000 | 5000 | 1800 | 3000 |
省级(个人项目) | 1600 | 4000 | 1000 | 2500 | 600 | 1500 |
说明:教师获奖(集体或个人)都按“其他学科”给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奖(集体或个人)分别按“音体美”和“其他学科”给予奖励;获奖项目参与人为不同教学单位的,按人均比例(含指导教师和学生)核发到各教学单位。
②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奖励性绩效标准
表6 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个)
项目名称
| 在建年 | 新增年 |
本科专业数 | 1.0 | 2.0 |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10.0 | 20.0 |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 4.0 | 8.0 |
国家级示范实验室 | 5.0 | 10.0 |
省部级示范实验室 | 3.0 | 6.0 |
国家级重点学科 | 10.0 | 20.0 |
省部级特色优势学科 | 5.0 | 10.0 |
省部级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 | 4.0 | 8.0 |
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 | 5.0 | 10.0 |
省部级重点(特色)专业 | 2.0 | 4.0 |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 5.0 | 10.0 |
省部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 2.0 | 4.0 |
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 | 5.0 | 10.0 |
省部级优秀教学团队 | 2.0 | 4.0 |
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 10.0 | 20.0 |
省级科技创新团队 | 3.0 | 6.0 |
国家级研究基地(含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基地等) | 5.0 | 10.0 |
省部级研究基地(含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基地等) | 1.0 | 2.0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 | 5.0 | 10.0 |
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 | 1.0 | 2.0 |
国家级重点(精品)课程 | 3.0 | 6.0 |
省级重点(精品)课程 | 1.0 | 2.0 |
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 4.0 | 8.0 |
省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 2.0 | 4.0 |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 4.0 | 8.0 |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 2.0 | 4.0 |
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 10.0 | 20.0 |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 5.0 | 10.0 |
其他省级、政府行业研究基地 | 1.0 | 2.0 |
说明:
a.同一类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只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别标准计算,不累计。
b.已有学科专业基础平台中期检查、验收、评估被评为合格以上的按100%发放,被评为优秀的按120%发放,暂缓通过的按70%发放,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c.没有本科专业的学院如马克思主义学院,按1个在建“本科专业数”计发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教学单位视其所承担全校公共课教学工作任务的多少,算出其与马克思主义学院所承担的公共课时数之比,按比例折合成在建“本科专业数”计发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奖励性绩效工资。
d.由多个教学单位共同承担的学科专业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比例核发给各教学单位。
e.其他未列入表格类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审批后执行。
③人才工程奖励性绩效标准(仅限于当年获得或入选人员)
表7 各级人才工程奖励标准(单位:万元/项)
人才工程级别 | 人才工程项目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 | 8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 10 |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 10 | |
中组部“百千万人才工程” 入选者 | 10 | |
“千人计划”入选者 | 10 |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10 |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 8 | |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8 | |
省级 | 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5 |
芙蓉学者计划入选者 | 5 | |
湖南省双一流人才工程入选者 | 5 | |
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 | 8 | |
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 | 4 | |
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 | 1 | |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 1 | |
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 0.5 | |
湖南省思政青年骨干人才支持计划 | 0.5 |
2.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
(1)各教学单位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必须制订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分配表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报学校审批后才能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因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已经体现身份、职称、职务等因素,各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考虑教职工对提升学校办学竞争力和各项工作所做出的贡献。
(3)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下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取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40%进行统筹安排,妥善解决本单位的具体问题和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它事项。
(4)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折合成标准课时后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的部分计为超工作量,超工作量酬金由各教学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核发。
(5)外教、返聘教师、外聘教师和非教学单位人员承担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量计入相关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总量,其中:外教课酬按合同约定标准由学校计发,其他人员按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发放,课酬标准由相关教学单位自行决定。
(6)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就业创业教育等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单位课酬标准:讲师70元,副教授80元,教授90元。课酬由学校计发,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7)非教学单位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业绩和所负责的学科专业基础平台项目计入归属学科所属教学单位的科学研究工作业绩总量,因这部分科研业绩所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4.5:5.5的比例分配给所属学院与个人,所属学院不再给个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8)当年因客观原因导致人均教学工作量不足,低于全校平均教学工作量水平的学院,经学校核实认定后,按全校平均教学工作量水平的70%计算。
(9)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核算并发放。如需按月预发,应向学校提出预发方案,最高预发额不得超出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预发部分须与教学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挂钩。
(三)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1.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G)、管理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C)和非教学部门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Z)三部分构成。即:
各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G+C+Z
(1)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先核算全校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核算各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1)全校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全校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2)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全校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总量内,先计算各非教学单位的实际标准岗位职数,再核算各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奖励性绩效与职务职责相衔接,与完成工作的质与量挂钩。各岗位的职务系数标准如下:
A.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
表8 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表
岗位 | 正厅 | 副厅 | 处长 | 副处长 | 正科长 | 副科长 | 科员 | 办事员 | |||
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正处 级 | 六级 | 副处级 | 七级 | 正科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绩点 | 4.2 | 3.6 | 2.9 | 2.7 | 2.4 | 2.2 | 1.9 | 1.8 | 1.7 | 1.6 | 1.5 |
校长助理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按照管理四级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核发。
B.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
表9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表
岗位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员级 | ||||||
等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 级 | 十三 级 |
绩点 | 2.9 | 2.6 | 2.4 | 2.2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C.工勤技能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
表10 工勤技能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务系数标准表
岗位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等级 | 工勤二级 | 工勤三级 | 工勤四级 | 工勤五级 | 普通工 |
绩点 | 1.8 | 1.7 | 1.6 | 1.5 | 1.4 |
各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G=H×M
其中H为一个标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H=全校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校非教学单位标准岗位职数;M为该非教学单位标准岗位职数和。
(2)管理成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各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不含“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奖”等单项性奖励),学校对获奖单位或获奖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11 管理成果奖励标准 (单位:元/项)
级别 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集体 | 20000 | 15000 | 10000 | 9000 | 7000 | 5000 |
个人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3)非教学部门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
优秀部门,奖励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不合格部门,扣减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
2.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
(1)非教学单位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必须制订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递交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分配表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报学校审批后才能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非教学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岗位、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抑制平均分配、增强绩效激励功能。
(3)非教学单位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点只能发放70%,其余30%由各单位根据考勤、加班等情况统筹发放。
(4)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核算并发放。如需按月预发,应向学校提出预发方案,最高预发额不得超出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预发部分必须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和出勤考核情况等挂钩。
六、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异动
1.凡调入(出)人员、招聘人员、复转军人均按实际上岗天数核发。
2.岗位异动、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均从学校起聘或异动之日的次月起调整。
3.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绩效工资按降低的级别从处分生效之日起执行。
4.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级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级核定办法》,“一年一考核,三年一滚动”,没有达到岗级条件的,给予二年缓冲期,缓冲期内绩效工资等级不作变动。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绩效工资
1.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2.申请调离、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的人员,从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3.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等人员,擅自延长脱产期限或者逾期不归的,从延期之日开始停发绩效工资。
4.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在职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享受一年校内经济待遇的政策继续执行。
5.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假手续的人员,产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有关待遇按《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6.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或刑事处罚者,从拘留、逮捕或接受处罚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7.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者,从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8.缓聘、待聘的教职工,未聘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9.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停发绩效工资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扣发绩效工资
1.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凡受到党纪、政纪、学校行政问责和教学责任事故处分的,由人事处根据处分决定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扣发的绩效工资收归学校处置:
(1)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扣减0.5个月绩效工资。
(2)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二级教学责任事故,扣减1个月绩效工资。
(3)撤销党内职务、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扣减2个月绩效工资。
(4)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一级教学责任事故,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
(5)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
(6)行政开除留用察看,第一年不享受绩效工资;后两年按学院同系列岗位(现聘岗位)最低基础绩效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2.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部收归学校处置。
3.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待遇的,其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受影响。各类假期及相关规定按学校现行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执行(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教职工因请假、旷工等原因扣发的绩效工资由二级单位掌握使用,二级单位可自行制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4.凡对教职工请假、旷工等情况漏报、瞒报或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扣发规定者,一经查实,扣发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的绩效工资收归学校处置。
七、其他
1.教职工基本工资包括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部分;基本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每月按上月考勤情况发放。
2.原工资单中按月发放的其它津贴补贴项目(含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出勤津贴、其他生活津补贴、误餐费、郊补、保留工资、其他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值班津贴、加班费等)均已归并纳入规范后的绩效工资,不再另行发放。
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在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相当于在职职工绩效工资水平的2.0倍。
4.发放特殊人才津贴,该津贴分为博士津贴和正高职称人员津贴。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博士津贴和正高职称人员津贴1.6万元/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职称人员津贴2.4万元/年。特殊人才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公派外出挂职、锻炼的教职工按派出前所聘岗位全额发放绩效工资;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的教师,脱产期间按同职级行政人员标准核定其绩效工资。
6.按3000元/年·人标准拨付党支部书记津贴到二级学院和支部所在机关处室,纳入二级单位统筹分配,经费从专项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
7.学校对二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经费另行安排;首次拿出30万元用于学校目标管理奖励,今后逐步提高。
8.法定节假日福利费,其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会议决定另行确定。
9.规范发放的非职务性劳务费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按照学校2016年核定的非教师岗位编制,部门缺编并能够完成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且无重大失误的,可核发缺编补助。标准是:缺编1人,按管理岗位科员职级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核发;缺编2人,按管理岗位科员职级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核发;缺编3人及以上的,从第三个开始不再计发缺编补助。缺编人数与缺编时间由人事处审定;缺编补助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分配。
八、附则
1.以学校为单位申报的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双一流”建设项目、教育教学工程项目等,比照科研平台申报,纳入科学研究工作计算奖励性绩效;学校推荐、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的上述项目,比照科研项目申报,纳入科学研究工作计算奖励性绩效。
2.本办法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资历年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方案中所称“以上”数量和等级,均包含本级;“以下”数量和等级,均不包含本级。
3.本办法中如有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4.本方案中除特别注明解释权属的文件由相关单位解释外,其余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17年1月开始试行,以前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若上级主管部门绩效工资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相应调整。
附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级核定暂行办法
2、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性绩效核算暂行办法
3、二级学院科学研究工作奖励性绩效核算暂行办法
4、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奖励性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5、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