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听课评课制度》(湖财校发〔2023〕164号),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聚焦法学、公共管理专业教学特色,规范学院听课评课管理,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覆盖全日制本科所有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
第三条 听课人员范围及最低课时要求: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4课时,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6课时;
2.院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至少8课时;
3.新开课教师应当听本课程其他教师讲授不同内容6课时以上,新入职教师(一学年内)应当听本专业不同教师讲授16课时以上(每周听一课时);
4.教学评价满意度偏低(排名后10%)的教师应当听优秀教师授课6课时以上。第四条 重点听课对象:新入职教师、新开课教师;学生评教排名后10%教师;核心专业课程主讲教师;采用新教学模式(案例教学、翻转课堂等)的课程。
第四条 听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随机听课:不提前通知,覆盖日常教学全时段;
2.定向听课:针对重点对象或特定课程专题跟踪;
3.集体观摩:每系每学期组织两次以上示范课。
第五条 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提前到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要听完一节课。
2.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并利用课余时间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对教师授课情况和学生上课情况予以客观评价。
第六条 评课与反馈机制: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指出其优缺点并提出改进意见;学院、系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应进行集体评课。
对教学薄弱教师制定"1+1帮扶计划"(1名督导+1名骨干教师指导)。
第七条 结果运用:
1.听课记录纳入教师年度教学考核、评优评先依据;
2.连续两学期评教后10%教师,暂停授课资格并参加教学能力培训。
第八条 组织管理:
1.教学副院长统筹全院听课评课组织实施;
2.教务办负责收发听课记录、汇总数据、归档;
3.系主任组织集体评课、帮扶整改跟踪;
4.院督导抽查听课质量、审核评价反馈有效性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