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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1、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

  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科研绩效的考核、结余经费的统筹管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题的相关资料。

  3、财务部门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审计部门负责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5、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的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和校内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1、10万元以下部分为50%

  2、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40%

  3、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四、省级自然科学类项目

省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2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五、其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按照级别或自科、社科不同类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三款执行。

  第六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原则上按照承担合作任务或承担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提。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实际到账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下拨到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间接经费拔入到各相应项目间接经费账户的相关手续。间接经费拔入时,以当年实际下拨经费额度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外拔给合作单位经费为基础建立间接经费账户,将间接经费下拨到各项目的间接经费账户,并确定间接经费各项支出比例和具体金额。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及科研处审核确认的间接经费各项支出比例和经费额对项目间接经费支出使用实施预算控制,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

   第八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无论采用单独拨款还是合并拨款,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的3%计提管理费,以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公共设施消耗以及科研管理费支出,如按到账经费3%计提的管理费不足以补偿学校提供房屋、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消耗及科研管理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计提。计提的管理费归口科研管理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学校配套经费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三、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费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核定提取,作为项目组科研绩效支出,该部分可以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的绩效分次发放,绩效发放的扣税,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法执行。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预算落实,分期拨付”的原则,总额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发放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比例全额计提绩效支出。间接经费绩效支出分次发放:项目立项时及分次申请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40%,项目结题后发放剩余的6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二、绩效支出部分发放程序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多少的原则提出发放方案,提供含以下信息的《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绩效支出发放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工作时间、支出标准、银行卡号、发放总额、联系方式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科研绩效支出发放表》由科研处统一设计制作,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财务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科研管理部门未明确要求的除外)、验收材料及其他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各项情形,绩效费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三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国家明确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在原账户中自主使用,按照直接费预算科目支出。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题项目执行一年半时,其结余经费需使用达到或超过80%,执行率低于80%的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2年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额回收,按国家规定原渠道上缴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回收的,全额回收,可留用的部分,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支出;凡结题两年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结题的课题应统一进行清理,除已结题的国家社科、国家自科基金课题,其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不得进行预算调整之外,其它正在办理结题的省级课题和在研的各层级课题根据规定可以调整预算的,在2019年3月前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2月10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院校发〔2018〕1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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