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双一流”建设项目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规范“双一流”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双一流”建设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上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支持“双一流”项目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使用“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均要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统筹资源、突出学科、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双一流”项目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全校“双一流”建设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进行审议,对“双一流”项目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检查。“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的签批及“双一流”建设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双一流”项目所依托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是“双一流”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双一流”建设项目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决算,监督“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合理协调和配置资源,促进“双一流”项目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负责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双一流”建设项目按规划、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相关经费。“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账目,集中核算,分类管理,并依据学校审批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
第八条 入选的“双一流”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二级学院院长是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本项目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包括本年度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学校统筹安排支持的专项经费、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均纳入“双一流”项目预算,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 “双一流”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所有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须合理安排各类支出的比例。利用“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聘请专家咨询与合作、购买必要软件和图书信息资料、补贴重要学术专著出版等,均纳入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双一流”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各建设项目应成立由专家教授,或者由各学科带头人、责任二级学院院长和主要学术骨干组成的“双一流”建设项目专家组,由项目学科负责人召集,讨论制定本项目建设发展战略,规范“双一流”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科学编制“双一流”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规划和预算经项目组讨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评议通过后,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由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遵照执行。经学校审定的“双一流”建设项目规划和预算,是“双一流”建设经费合理使用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本年度财政投入的预算结存资金部分依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经费结转。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双一流”项目建设周期完成一年后的经费结余,由学校统筹,纳入预算管理。结余经费额度过大的,学校将酌情按一定比例核减或取消其项目划拨的支持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并要求合理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双一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拟突破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室建设、改造和修缮;购置“双一流”项目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二)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梯队和创新团队,以及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国内外进修、培训等经费。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研究课题,引导开展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学科梯队成员出版学术著作,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等科研工作所需的经费补贴。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各学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由于学科建设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工作的课酬、咨询等费用以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校交流活动所需经费。。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材出版等所需经费的适当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本科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等。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其它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公派出国留学、海外名师;大学生思想道德提升及就业创业工程;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等项目建设费用等。
第十五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所有票据报销,根据授权审批的原则,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须有经手(办)人、核查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和“双一流”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双一流”建设项目单项大额支出,按照学校财务报账规定要求,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改造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上级财政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个人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开支。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双一流”项目应根据“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执行的实际,单独编制年度决算,全面反映“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由“双一流”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一流”项目建设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双一流”项目建设期满,财务处会同“双一流”项目建设办公室清理账目,督促责任单位如实编制专项资金最终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并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由“双一流”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定期对“双一流”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效益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展不明显,或违规使用经费的,责令整改,并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双一流”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于经费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若有严重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双一流”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双一流”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应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解释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8年4月18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政办 2018年9月3日印发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双一流”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