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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  2025/11/0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管理、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素质和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在艰苦环境中锻炼和识别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中原则上至少应配备 1 名 40 岁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内设党政管理机构40岁左右中层干部配备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新提任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 40 岁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应达到一定比例。

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

第五条  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

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学校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八条  提任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政治面貌:党务工作部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中层领导职务的提任资格:

1.任职经历要求

1)提任中层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职称、学历和岗位经历要求

1)提任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正职,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其行政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提任教学科研机构党务正、副职岗位,应当有党务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经历,其中提任教学科研机构党务正职专技岗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党政管理机构中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正职,一般应当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其部门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

3)提任教辅机构中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部门,如学报编辑部、实验教学与网络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的中层正职干部,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相关学习或工作经历;其部门副职,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科级干部职务的提任资格:提任正科职务,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应当具有副科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任为正科干部;提任副科职务,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具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任职资格及从业资格要求。

(七)提任中层和科级干部领导职务一般应当能任满三年,不能任满三年的原则上不再提任相应职务。

(八)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工作不足三年的,工作期内每个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九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任职基本资格可不受第八条第(三)项第一款第(2)点、第(四)项的规定限制。其中,直接提任领导干部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建议经党委会研究,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推荐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的任职人选,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为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分工会主席、系(教研室)主任及党支部书记代表、教师代表;推荐党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没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的任职人选,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及其他代表、相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推荐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的任职人选,在单位内部产生的一般应在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员工中进行推荐;推荐党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没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的任职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单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对考察对象人选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一票否决。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后,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拟任人选为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师代表。其中,拟任人选为行政职务,另增加系(教研室)主任;拟任人选为党务职务的,另增加党支部书记及辅导员代表。

拟任人选为党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没有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的: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党支部书记。人数较少的,党委组织部可根据知情度和相关度适当扩大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听取其所在党组织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应征求党委统战部负责人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

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核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相关二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纪检委员签字。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范围内充分酝酿。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在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范围内充分酝酿。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

监察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

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同时到会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参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

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人选,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三年。根据任期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组织部制定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工作特殊需要的,由党委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最多延长一个任期。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对干部进行动态调整。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鼓励有业务专长、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和纪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大范围调整领导干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一条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达到交流要求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任满两个任期原则上应当交流。

中层干部在以下部门的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中层干部岗位。

二级学院行政正、副职任满三个任期须转岗任职,如没有合适岗位的,应予免职。

同一单位正、副职同时达到交流年限的,原则上先交流正职,一年后交流副职。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由党委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三)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九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科级干部在以下部门的同一岗位任职满六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级干部岗位。

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包括在本部门内调整工作岗位。由于年龄、身体、专业技术资质等原因暂时不适合交流的,须报经党委研究同意。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基建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

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中层干部年满58周岁)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排序位列最后两位的,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

(九)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

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提出辞去

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提出辞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上报学校党委批准,未经校党委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时,干部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根据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学校党委可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或者暂缓辞职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颁布的干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第五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

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纪检监察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校属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湖财党发﹝2022﹞9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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