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在职中层领导干部、退(离)休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厅级干部)、退(离)休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领导职务的,应与其本职业务或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并按要求从严掌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要认真把握,从严控制。
第五条 学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95%的奖励;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 学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七条 学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退(离)休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厅级干部)、学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兼职不得超过1个;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95%的奖励;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报批时已经超过65周岁的,不予审批。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不能保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或者
不符合兼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按国家、湖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科级干部兼职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在职、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兼职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