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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因私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  2021/09/10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形势下我校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含去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参加子女入学、毕业仪式或作短期探亲、访友、奔丧、旅游、结婚、自费学习以及定居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员因私出国(境),须由其本人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备案审批表》(附件1),由二级党组织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党员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被批准出国(境)的党员,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我校的,其组织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党支部。如原党支部因支部调整撤并的,由二级党组织重新落实党支部,由该支部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因辞职或退学等情形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辞职或退学的相关流程中同期办理从学校转出手续。


第三章因私出国(境)党员的党籍管理

第六条党员出国(境)6个月(含)以内的,直接保留党籍。

第七条党员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2),经党支部审议、党总支审查,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八条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其他情况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第九条党员因私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延长保留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议、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出国(境)长期定居的,或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3)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党支部审议、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党支部停止收缴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有关档案材料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回国(境)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按规定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办理停止党籍的党员停止党籍期间不交纳党费,回国(境)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第十三条党员出国(境)6个月(含)以内的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办理销假手续,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恢复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党员出国(境)6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附件4),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经党支部审议、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返回的党员,本人须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6个月(含),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1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因私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出国(境)6个月(含)以内的,回校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5)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经党支部审议、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同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校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境)前,所在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出国(境)前的教育和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要保持对出国(境)党员的联系,对保留党籍的党员,应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并建档做好记录;对停止党籍的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继续与其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  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严守党纪,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习俗,不得触犯其法律、法令。


第七章其他说明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干部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公派进修、访学、讲学、短期交流、考察、培训,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外派留学等公务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备案审批表》,由二级党组织审查,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所在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党员因公出国(境)无故超期未归,或另行求学、就业等实际转为因私出国(境)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备案审批表

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

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6.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



                           中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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